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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ebruary 2026

科特迪瓦矿业投资法律全景指南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科特迪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Côte d'Ivoire,下称"科特迪瓦")位于非洲西部几内亚湾畔,矿物资源丰富,主要矿藏有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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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科特迪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Côte d'Ivoire,下称“科特迪瓦”)位于非洲西部几内亚湾畔,矿物资源丰富,主要矿藏有钻石、黄金、锰、镍、铀、铁、石油和天然气等。近年来,随着政府矿业政策的优化和经济改革的稳步推进,科特迪瓦逐渐成为国际矿业投资者青睐的目的地。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向在科特迪瓦投资矿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涵盖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政策、投资环境及潜在的风险与机遇。

1. 基本国情

科特迪瓦位于西非几内亚湾沿岸,国土面积约322,463平方公里,人口约3,200万。政治首都为亚穆苏克罗(Yamoussoukro),经济首都为阿比让(Abidjan)。阿比让拥有西非最繁忙的港口之一,是非洲西海岸重要的海运通道,辐射布基纳法索、马里、尼日尔等多个内陆国家。凭借较为完善的港口、交通和金融基础设施,阿比让长期被视为西非地区的重要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同时也是非洲开发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fDB)总部所在地。

在人文与社会结构方面,科特迪瓦社会具有明显的宗教与地域分布特征。全国人口中,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为两大主要宗教,分别集中于北部和南部地区,此外仍有一定比例居民信奉传统宗教或无明确宗教信仰。官方语言为法语,迪乌拉语(Dioula)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是事实上的商业和跨族群通用语。通用货币为西非法郎,该货币与欧元挂钩,实行区域性外汇管理制度,不可自由兑换。

从经济结构看,科特迪瓦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第二大经济体,也是近年来撒哈拉以南非洲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其经济结构以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并重,农业仍是重要基础产业,工业和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持续上升。主要产业包括农业及农产品加工、采矿业、食品加工业、建筑与公共工程、石油炼化、能源、交通运输、通信及商业服务等。

近年来,科特迪瓦矿业部门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引擎。该国矿产资源类型较为多样,已确认具有开发价值的矿种主要包括黄金、锰、镍、钻石、铁矿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其中,黄金产业发展最为成熟,是科特迪瓦矿业和出口收入的核心支柱之一。

在金矿领域,科特迪瓦近年来相继发现并投产多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金矿项目,吸引了多家跨国矿业公司进入。根据官方及行业数据,2023年科特迪瓦黄金产量约为50吨。主要在产矿企包括加拿大巴里克黄金公司(Barrick Gold Corporation)、奋进矿业公司(Endeavour Mining Corporation)以及澳大利亚珀尔修斯矿业有限公司(Perseus Mining Limited)。

除黄金外,科特迪瓦西部山区靠近利比里亚和几内亚边境地区,分布有铁矿和镍矿资源,与宁巴山地质带存在一定延伸关系。其中,铁矿石品位普遍处于中等水平,相关项目仍处于开发前或早期阶段。西部地区还发现了大型红土型镍矿资源,具备中长期开发潜力。

在能源矿产方面,科特迪瓦是近年来西非新兴的油气生产国,近海陆续取得重要石油和天然气勘探成果,油气资源已开始对国家能源供应和财政收入产生积极影响,但总体仍处于发展阶段。钻石资源主要分布于北部和西部地区,规模相对有限,以传统和手工采矿为主。

总体来看,科特迪瓦矿业以黄金为核心,油气、铁矿和镍矿为潜在增长点,已逐步形成以国际矿业资本参与为特征的资源开发格局。

农业是科特迪瓦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全国可耕地面积约800万公顷,农业从业人口约占全国劳动力的一半左右。得益于良好的气候条件和自然禀赋,科特迪瓦农业基础雄厚,可可、腰果、咖啡、棉花和天然橡胶等初级农产品长期构成其出口和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中,科特迪瓦是世界第一大可可生产和出口国,在全球可可产业中占据核心地位;同时也是非洲第一大天然橡胶生产国,并位列全球主要橡胶生产国行列。

在对外贸易方面,科特迪瓦的贸易伙伴结构较为多元化,主要贸易伙伴包括中国、法国、荷兰、尼日利亚、美国、越南、比利时、德国、瑞士和印度等国家。其中,欧盟整体是科特迪瓦最大的进口来源地,在其对外贸易格局中占据重要位置。

科特迪瓦实行共和国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掌握国家核心行政权力,由全国普选产生,任期为5年。1990年4月30日,科特迪瓦正式宣布实行多党制,此后政党数量迅速增加,目前登记在册的合法政党达百余个,政治格局呈现高度多元化特征。长期以来,少数主要政党和政治联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包括统一党、民主党、非洲人民党等。

科特迪瓦在独立后相当长时期内经历了多次政治动荡和内战冲突,但自2011年内战结束以来,国家整体政局保持相对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逐步恢复。宪法层面上,科特迪瓦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权尤其是总统权力明显强于立法和司法机关。

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Assemblée nationale)和参议院(Sénat)组成,议员任期均为5年。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参议院成员中,三分之二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一由总统从政治、行政、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具有声望的人士中任命。行政机关以总统为核心,下设总理及各部委,负责国家治理和日常行政事务。司法体系由普通法院和最高司法机构构成,包括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国务委员会和审计法院等,分别行使审判、宪法审查和行政及财政监督职能。

科特迪瓦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传统,深受法国民法体系的影响并以成文法典为主导。

在矿业领域,科特迪瓦于2014年通过了新的《矿业法典》(Law No.2014-138)(以下称“《矿业法典》”),由该法典及其实施令(Decree No.2014-397)(以下合称“相关矿业法律规定”)构建了国家矿业活动的核心法规框架,替代了1995年的旧矿业法。相关矿业法律规定规范了矿权类型与授予条件、矿业许可程序、环境和社会影响要求、国家在矿业项目中的权益安排以及相关监管机制,为矿业投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结构。矿业监管主体为矿业、石油与能源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矿权审批、监督和执行矿业政策。

相关矿业法律规定允许投资协议中协定税收稳定性待遇,并需结合国家一般投资法、税法和矿业协议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投资者的税收及激励安排。虽然法律框架较为完备,但实际操作中对某些实施细则、矿业条例及鼓励措施的细化仍在不断完善之中。

自1983年中国与科特迪瓦正式建交以来,两国经贸合作持续深化。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23年双边货物贸易额约达52.8亿美元,同比增长约21%,显示出两国贸易往来的稳健增长态势。中国已成为科特迪瓦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在科特迪瓦的进口来源中长期位居前列,中国对科出口包括机械设备、电器及高附加值制造品,而科特迪瓦对中国出口则以农产品、初级原材料和矿产品为主。

在务实合作领域,中科双方在政府援助、优惠贷款、商业贷款及直接投资等多层次合作机制上均有布局。多年来,中资企业在科特迪瓦市场深入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承建了包括议会大厦、水利工程、体育场馆、港口及城市道路等一批有助于改善民生和提升基础设施水平的重要项目。这些合作与科特迪瓦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相契合,吸引了大批实力企业来科拓展业务,并有部分企业选择在阿比让设立区域总部,以更好地覆盖西非市场。

2. 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科特迪瓦是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和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其法律体系深受法国大陆法影响,确保了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但投资者需注意特定行业的监管要求和行政程序可能带来的复杂性。

科特迪瓦总体上对外商投资持开放态度,法律环境以2018年《科特迪瓦投资法》为核心,该法典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私营部门竞争力,同时通过税收优惠和区域划分政策吸引外资。

(一)投资限制

在投资形式方面,科特迪瓦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法律实体形式开展业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ARL)、股份公司(SA)、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AS)以及分公司或代表处等。这些实体形式受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Uniform Act on Commercial Companies and Economic Interest Groups)(以下称“《统一法》”)规制,注册流程相对简化,可通过科特迪瓦投资促进中心(Centre de Promotion des Investissements de Côte d'Ivoire,以下称CEPICI)的一站式服务完成。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这些形式,但需遵守当地公司法规定。

SARL(有限责任公司):可由1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股东在其出资范围承担企业债务。SARL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管理,对于在会计年度结束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需雇佣外部审计专员为公司高管:(1)年营业额超过2.5亿西非法郎,长期工作人员超过50人;(2)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1.25亿西非法郎;

SA(股份公司):1个自然人或法人即可设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代表股东权利。股东应以现金出资,在认购股份时至少实缴股份面值的1/4,其余认购金额根据公司章程,在3年内付清。

SNC(民营公司):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设立,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SCS(两合公司):由1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与1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在行业限制方面,科特迪瓦对外国投资没有全经济范围的禁令,但某些行业受到特定监管或限制。例如,卫生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旅行社的外国投资必须事先获得政府批准,并可能需要与科特迪瓦合作伙伴建立联系或获得特定许可证。此外,商业、银行和金融业、非工业用途建筑业以及自由职业等领域被列为不享受投资鼓励政策的行业,这意味着在这些行业投资可能无法获得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另一方面,科特迪瓦积极鼓励投资于农业、农用工业、旅游业、矿业和能源等领域,这些行业通常享有税收激励和简化程序。例如,在矿业领域,投资需遵守《矿业法》,该法规定了采矿权的申请和许可流程,并强调本地化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科特迪瓦是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和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这意味着在某些行业,投资者还需遵守区域法规,如共同对外关税制度等。

根据2018年新《投资法》规定,可享受鼓励政策的行业分为I、Ⅱ两类:

I类:农业、农用工业、旅馆业、卫生和专业高等教育;

II类:不属于I类行业且不属于不享受鼓励政策行业(商业、银行和金融业、非工业用途建筑业、自由职业)的行业。

根据《科特迪瓦投资法典》(Investment Code,Ordinance No.2018-646 of 1 August 2018)及其实施令No.647-2018的规定,科特迪瓦将全国投资鼓励政策的适用范围分为三个投资区域(Zones d'Investissement)。该空间划分是法律体系中用于确定不同投资激励力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配置税收、关税及其他优惠的力度和期限。

三个投资区域的划分如下:

A区(Zone A):包括阿比让自治区(District d'Abidjan),作为国家的经济和商业中心,此区域一般获得基础级别的投资激励;

B区(Zone B):包括各大区首府(chefs-lieux de régions)以及Bonoua和Grand-Bassam等重要区域中心,这些地区因发展水平适中而享受相对中等力度的激励政策;

C区(Zone C):指除A、B两区之外的其他城市及地区,属于相对欠发达地区,按照法典设计通常可获得最优惠的税收和关税激励政策。

投资法典明确规定,不同区域适用不同激励政策和优惠力度,例如在A、B、C区对企业所得税、专利和许可证税、雇主缴费及增值税等的优惠期限和程度各不相同,通常C区的优惠力度最大,旨在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在外资股权安排方面,科特迪瓦在总体法律框架下对外国投资者并未设定普遍性强制性持股上限,这意味着在绝大多数行业中,最终投资主体可以依法100%由外国投资者持股,无须设立本地股东或限制外资比例。各类投资无论是设立本地公司还是分支机构,投资者都可自由选择股权结构,并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和权益。

在特定资源行业的具体法律安排中,科特迪瓦矿业立法特别规定国家对矿业项目享有权益。根据相关矿业法律规定,在采矿经营许可发放时,国家自动获得至少10%的免费携带股份,该股份在项目生命周期内不因公司增资而稀释。此外,国家可以通过协商按市场条件获得最多额外15%的产权份额,但需出资认购该部分股份,这类安排通常通过矿业协议明确确定。

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目前权威资料显示科特迪瓦并未在投资法或能源法中规定一般性外资持股上限,但在油气合同中通常包含本地内容要求,例如优先雇用本地员工、优先采购本地服务或设备等,以促进本地技术能力和就业增长。此类要求更多体现在油气操作许可合同、生产分享合同或特许经营安排中,并非直接由投资法规定强制的股权比例限制。

总体而言,除矿业法中对国家权益的规定外,科特迪瓦法律体系在外资准入和股权安排方面保持开放的态度,不设普遍的外资持股上限。但投资者在参与某些大型项目、资源开发或公私合营(PPP)协议时,应关注相关合同条款可能对本地参与、本地内容及权益安排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投资监管

科特迪瓦的投资监管框架以2018年《投资法典》(Investment Code,Ordinance No.2018-646 of 1 August 2018,以下称《投资法典》)为核心,并结合各行业专项法律、国际协定和实施细则,构建了涵盖准入、激励、运营监管与投资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投资法典》明确了投资自由、区域激励、税收优惠及公平待遇原则等基本制度,并通过实施令对投资激励、区域划分、优惠期限与程序等内容予以细化。

在投资监管机构设置上,CEPICI作为一站式服务平台,负责投资登记、优惠登记、项目促进与投资协议的行政服务,旨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透明度和便利性。行业监管由相关部门具体执行:矿业及能源投资监管归矿业、石油与能源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环境影响评估由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审批,财政与税务管理则在财政与经济部门及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内执行。在特定领域,如公共采购及资本市场监管,则分别由国家公共采购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管理局等承担监督职能,形成了较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在外汇管理方面,科特迪瓦作为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国,其外汇政策主要遵循该联盟的统一外汇规定,并由西非国家中央银行负责统一监管。按照统一外汇制度,外汇可自由用于支付经营和服务所需以及投资者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投资者可以将利润、股息和资本收益依法汇出境外,但须符合外汇管制规定和通过许可银行渠道操作。出口收入通常要求按外汇规定在区内银行归集并办理结汇手续,同时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管理需遵守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的统一指引。科特迪瓦使用的西非法郎是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国的统一货币,并与欧元保持固定汇率制度,这一货币安排是区域性货币联盟的一部分,旨在维护货币和金融稳定。

总体而言,科特迪瓦的外资监管和外汇管理制度既体现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态度,又借助区域统一制度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规范与稳定。投资者在进行资金汇出、利润回流、外汇兑换等操作时,应遵循统一外汇规定和中央银行的执行细则,确保合规操作。

(三)投资审查

科特迪瓦的外商投资审查机制以《投资法典》为核心法律框架,其规定了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优惠适用以及投资保障等基本制度。根据该法典,投资项目的待遇、激励和申报/批准程序分为“申报制”和“批准制”两种。对于中小规模投资(例如一般性投资项目),投资者可通过在CEPICI提交投资声明(即申报),即可享受运营阶段的税收和关税优惠;对于大型投资项目或结构性投资(如设备规模较大、对国家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等),投资者须依据法典规定向CEPICI的审批委员会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享受设立和运营阶段的全面优惠措施。投资法典内还设有国家协议机制,可在重大项目中通过政府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确定具体优惠和要求。

在外商投资审查中,科特迪瓦并未设立覆盖所有行业的专门国内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没有全国统一的事前并购申报制度;投资自由度整体较高,外资项目主要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许可或备案约束。例如,在矿业、石油与能源等资源密集型行业,投资者须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如矿业、石油与能源部)的行政许可要求,涉及矿权、采掘权或类似资源开发权的转让和变更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银行与金融领域证券或股权变更则需根据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审核。

关于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机制,科特迪瓦作为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国,其竞争法和反垄断审查主要受到该联盟统一竞争法规的约束,根据2002年颁布的《关于反竞争行为的规章》,联盟建立起覆盖成员国内部市场的竞争规则体系,禁止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竞争行为,且由联盟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法,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机构在监管中起辅助作用。由于该区域性的竞争规则具有优先效力,科特迪瓦现行国内法律体系尚未设立独立、全国性的本国反垄断审查机构,反垄断审查常通过上述区域性规章及联盟机构的协调机制来实施。

此外,科特迪瓦同时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该组织也推动区域性竞争政策协调,但所涉及的具体并购申报门槛和事前审批规则仍然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国内法及联盟内现行法规,而非被科特迪瓦单独法律全面制定。

综上,科特迪瓦的投资审查制度没有全国通用的外资安全审查或跨行业合并事前申报门槛,而是基于《投资法典》给出的投资分类制度,结合具体行业主管部门的适用许可要求和区域竞争法规的约束,通过CEPICI的申报/批准流程来组织投资审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投资争议解决

科特迪瓦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以友好协商、国内司法程序和适当的仲裁安排为主,受到《投资法典》以及该国在双边投资协议和多边公约项下的义务约束。根据该法典的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一致,法典鼓励各方进一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分歧。

在法典框架下,有关投资争议的条款明确了争议的处理步骤,包括协商、调解以及后续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最新的制度设计强调先行内部解决机制和仲裁选择的明确性:当事方可根据其在投资批准程序中对争议解决机制的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同意的仲裁机构解决。根据该法典的解释,投资者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时要明确表示其意愿,并一旦进行选择,将对并行程序产生限制。

科特迪瓦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的缔约方,该公约为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的制度性平台。不过,自《投资法典》实施以来,该法典中有关国际投资仲裁的规定已大幅调整,取消了过去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仲裁的自动单方面同意,而更倾向于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批准程序中明确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在授权文件中体现该选择。

在国内司法层面,科特迪瓦的普通法院可受理投资协议或合同项下的争议,投资者亦可通过国内法院追求权利救济。此外,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事方可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如合同仲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中立仲裁机构。仅在投资法典及投资批准书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依约在仲裁机构中提出仲裁请求,否则国内法院可能被视为首选或必经的救济途径。

科特迪瓦也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在科特迪瓦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凡符合公约条件的,可由科特迪瓦法院承认和执行。尽管如此,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程序性或司法效率方面的挑战,这主要涉及执行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等例外情况的审查,而非制度性禁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9月30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旨在通过国际协议框架促进双边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协定是双方投资法律关系的重要历史性文件,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争端解决原则。根据国际投资协议的一般惯例,条约通常鼓励投资者在争议发生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并在协商未果后为当事方提供争端解决机制的选项。根据这类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制度的通行做法,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可以选择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进行仲裁,或根据双方的协议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等。经合法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公约)的规定,在缔约国法院可予以承认和执行。中国驻科特迪瓦大使馆商务参赞机构在投资争议的初期阶段可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政策沟通、程序指引和信息支持,但不会直接作为仲裁程序的一方介入。这些多层次的争端解决规定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尊重国际投资协定和国内法律程序的程序安排。

总之,科特迪瓦的投资争议解决途径多样,但流程可能耗时较长。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于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国际仲裁以规避本地司法风险,并充分利用中科BIT维护自身权益。

3. 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科特迪瓦的公司治理框架主要由《统一法》规范,该《统一法》由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制定,并于2014年修订版自2014年5月起生效,在包括科特迪瓦在内的所有成员国通用。该《统一法》为公司类型、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披露等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在公司治理核心机构的职能上,《统一法》规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批准财务报表、分配利润、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项;董事会或经理层负责策略执行与日常管理。董事会或管理层对股东大会负责,并须依法向股东提供管理报告和公司经营情况说明。

在信息披露与财务透明度方面,依据《统一法》和区域会计制度,公司须遵循统一会计体系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编制与年度财务报表相对应的管理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在区域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寻求公开融资的公司,公司集团还须按照统一会计法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更高标准的合并财务报表。

《统一法》还规定了董事和管理层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不善所引发的民事与刑事责任承担机制,以及董事会内部委员会设置等规则。对于某些重大协议(如董事或主要股东关联交易),《统一法》要求事前授权或特别审批程序,以强化内部控制与治理。

科特迪瓦国内法律并无对公司治理设置系统性的歧视性规定针对外国投资者,但在实际跨境投资运营中,外资企业通常需要根据本地法规提供母公司治理文件的认证译本,并在劳动法框架下遵守涉及员工参与与代表机制的要求。《统一法》自身并不规定某一类公司必须按照特定国家籍董事比例设立董事会成员,但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可在双方协商下设定董事会构成要求。

此外,科特迪瓦有针对腐败行为的法律规范,例如2013年《反腐败及相关罪行条例》(Ordinance No.2013-660)对腐败行为、利益冲突等进行了界定和规制,并设立了相关监督机构和惩治机制,以增强公司治理的诚信环境。

总体而言,科特迪瓦的公司治理制度随着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统一法》实施而趋于规范化和国际接轨,企业的治理框架在区域统一法律基础上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践形成,但具体治理细则在实际运营中仍需结合行业法规及当地程序细则处理,建议在设立或运营公司时聘请具备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法域经验的法律顾问协助。

4. 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科特迪瓦的矿产资源管理主要受相关矿业法律规定规制,该法典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开采及经营活动,并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和稳定预期。作为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成员国,科特迪瓦的矿业监管也须与该联盟的区域性矿业法规保持一致。

矿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通过不同类型的矿业授权和许可制度来管理矿产活动,并明确审批程序、权利义务、国家参与机制以及与当地社区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要求。矿产资源的监管主体为矿业、石油与能源部及其下属管理机构,负责矿权的颁发、监督、续期和合规执行。

《矿业法典》规定了几类主要的矿业权利和许可:

  • 勘查许可证(Permis de recherche)授予持有人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矿产勘查的排他性权利。根据该法典,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四年,可续期两次,每次续期为三年(在续期条件和要求下)。持有人须按照法规规定开始勘查工作,遵守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承诺,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勘查进展报告。勘查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矿床时,拥有在规定期限内优先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权利。
  • 采矿许可证(Permis d'exploitation或Mining Permit)授予持有人对矿藏的开发、开采、加工、运输及相关增值活动的排他性权利。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基于矿床的寿命予以确定,法典规定了许可证初次期限和续期安排,最高期限一般为20年或更长经法定程序续期。采矿许可证申请需提交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社会发展计划等文件,以确保矿业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矿业法典》还包含其它类型的矿业权或授权安排。例如,法典和实施细则对半工业化作业或手工采矿许可活动的管理亦给予规定,旨在规范规模较小的矿业作业,并区分其与工业规模开采权利的法律地位。此外,对于采石场等较特定的矿产提取活动,法典结合区域实践规定了专门的许可安排和期限要求,可根据具体矿种和项目规模由主管部门确定。

在科特迪瓦,矿业活动的申请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合规要求。

申请流程通常始于向矿业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技术方案、财务能力证明、公司证明及符合资格的证明文件。法规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证明其具备履行勘探或开采作业的技术和财务能力。对勘查许可证的颁发,法典对申请者的技术背景和财务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勘查许可证的期限及续期安排。法典与实施法令共同规定了勘查期、续期条件、区域释放机制及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除基本资格文件外,法律和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EIE)报告及社会影响计划等材料,以表明拟开展的矿产开发活动在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性。矿业法典也对矿山环境管理、闭坑和复垦等提出了明确义务。

除许可证体系外,法典对矿业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全面要求。所有矿业活动均须按照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矿山复垦、污染预防和水土保持措施等。法典还规定了矿业企业须与地方社区协调制定社区发展计划,并在采矿许可证的框架内支持本地发展项目,这一安排通常通过矿权批准书或矿业协议明确,并在实施细则中细化资金和执行机制。

科特迪瓦在推动矿业透明度方面也积极参与采掘业透明度倡议,要求矿业企业披露向政府支付的税费和矿权收入等信息,以增强监管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公开的许可登记系统和社区发展委员会等机制,也是科特迪瓦矿业监管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以促进监管公开和地方参与。

总之,科特迪瓦矿业法规通过明确的许可申请流程、环境和社会责任义务、本地参与和国家权益安排,以及透明度规范,为矿业投资和运营提供了较为系统化的法律框架。投资者在申请矿业许可前,需充分准备技术、财务、环境与社区协调文件,并在审批过程中与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以确保合规。

5. 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监管政策

在科特迪瓦,矿业公司的运营受相关矿业法律规制。除矿产勘查、开采、运输、加工等环节外,相关矿业法律同样规制了矿业公司的销售和出口等环节。根据相关矿业法律,矿业公司必须首先获得相应的矿权,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授予在指定区域进行矿产勘查的排他权利,而采矿许可证则赋予在该区域开发和开采矿藏的独占权利,并包括将矿产品运输、加工和出口的授权。采矿许可证持有人还须按照法律与许可条件组建依法登记的公司实体,以实施矿业项目的实际运营。

相关矿业法律明确规定了采矿权的法律效力及权利范围,采矿许可证不仅允许开采矿物,还赋予许可证持有人将矿产及其初级衍生产品销售至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权利,前提是遵守所有法规要求。采矿许可证持有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开始矿山建设和运营,并满足组织结构、技术和财务能力等合规条件。此外,采矿许可证期限基于矿井寿命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并可根据法定程序续期。

在出口监管方面,科特迪瓦对某些敏感矿产品的出口设有事先许可制度和质量控制要求。例如,粗钻石的出口必须遵守国际间的金伯利进程认证计划(Kimberley Process Certification Scheme)要求,出口前须由国家指定机构核发金伯利流程证书,以证明钻石来源合法并符合国际贸易标准。只有获得授权的国家采购或出口机构才可办理钻石出口手续,并附有经认证的金伯利流程证明文件。粗钻石出口必须随附该证书方可进行国际贸易。

按照法律规定,矿业经营企业须依法申请与缴纳包括税收、权利金和相关费用在内的财政义务,具体税率和收费依据矿种及矿权种类由法律和实施细则确定。矿业经营者必须保持详尽的生产、销售和出口记录,并按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以确保监管透明性和税收合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应出口许可或未能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矿产品出口,可能会受到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包括责令纠正、罚款或暂停出口等行政制裁。相关矿业法律的实施旨在平衡资源开发与国家监管利益,并确保矿业开发活动符合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战略利益。

6. 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一)土地制度

科特迪瓦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多元土地权利体系,同时受到国内法律体系与传统用益权制度的共同影响。法律上,土地权属分为国家土地、公共土地和私人土地三类,并受到民法和特定土地法律的规范;农村地区的土地权利仍普遍受传统权利影响,这种制度在法律正式体系与社区实践之间共存。当前政府正在推进全国范围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改革,以提高土地权利的法律确定性和安全性。

在法律制度层面,《1998年土地法》(Loi n°98-750)是科特迪瓦主要的土地法律之一,它通过地籍登记等制度促成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确定,并允许个人或法人依法取得地产,根据土地分类(如城乡分类)不同,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城市土地上可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并拥有土地,但在农村土地上获得所有权则通常受到限制,多数情况下需通过成立本地公司或长期租赁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对于矿业开发中的土地权利,科特迪瓦法律对土地与矿权之间的权属关系进行了明确划分:根据《矿业法典》,所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采矿权通过矿业许可证赋予持有人采矿权利。这意味着即便某一地产产权属于私人或企业,矿物资源的开发权仍属于国家,矿业许可证持有人可在获得合法批准后利用土地开采矿产,但此权利不等同于土地所有权。

因此,在矿业项目开发中,即便矿权持有人拥有矿业许可证,还需合法处理与地表土地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实务中,矿业企业需与当地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人协商土地使用安排,并依据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授权手续。矿业法典和实施细则规定,矿权持有人应尊重土地的既有权利,同时根据环境法规与社区发展规划提出补偿或利益分享安排,但法律并未将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自动授予外资企业;通常涉及土地利用的补偿安排须根据具体合同与社区协商机制制定。

在环境与社会合规方面,矿业法典要求矿业活动办理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管理措施和与周边社区的协调机制,以确保开发活动不会对当地环境和社区造成不可逆损害。政府在审批矿权和相关土地利用安排时,会综合考虑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要求。

总体来看,科特迪瓦的土地制度在矿业开发中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与矿权分离、土地权利需合法确认与补偿机制、以及环境与社区利益的平衡:国家保留矿产资源开采的主权权益,而矿业企业在利用土地进行矿业开发时需依法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补偿与环境社会义务,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和具体项目批准条件。

(二) 环保制度

在科特迪瓦,矿业活动的环境监管体系强调可持续发展,意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区利益协调一致。《矿业法典》作为矿业领域的核心法律,明确规定矿业投资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环境保护义务,并结合国家环境法律体系形成监管制度框架。其基本原则包括预防性保护、环境恢复和生态及社区可持续性保障。该法律体系同时与环境法规等国内通用环保法规相衔接,并与区域《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共同矿业法规》保持一致。

矿业公司须依据矿业法典及环境法规针对经营活动制定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该计划应详述项目实施期间及结束后的环保、资源复垦和社区风险管理措施。计划通常包括对污染控制、废物处理、尾矿管理、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植被恢复等方面的综合安排,并要求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以便监管机构监督合规情况。矿业法典与环境法规互补构成矿业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法律依据。

监管层级上,矿业管理局负责矿权的发放和履约监督,并在环境合规检查中与国家环境署协同工作。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计划的审批和执行监测具有宪制授予的权责,矿业管理局的审批通常基于其意见。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中常包含公众参与环节,以提高程序透明度和社会责任性。

矿业法典还明确要求矿业项目制定矿山闭坑和恢复计划,这类计划通常作为环境管理计划的一部分提出,旨在确保矿区在开采期结束后能够有效恢复土地利用功能,并防止长期环境退化。矿权批准往往附带恢复资金或保证的要求,以确保在运营期间已为闭坑恢复工作积累必要资源。

对于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科特迪瓦法律体系设有责任和制裁机制。在矿业法典和环境法的框架下,监管部门可对不符合环境规定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包括要求补正、罚款、停业甚至撤销矿权等。环境法律体系中通常规定对违法排放、有害废物处置不当等行为的处罚,以及公众和社区参与监督渠道。

此外,科特迪瓦是采掘业透明度倡议(Extractive Industries Transparency Initiative,以下简称“EITI”)成员国,通过这一国际制度推动矿业和能源部门的透明度,包括环境和税收等信息公开。EITI的实施要求矿业企业和政府披露与矿权和矿产品开发相关的关键信息,有助于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监督环境履责情况。

总体而言,科特迪瓦的矿业环保制度通过综合的法律框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环境管理计划要求及监管和惩罚机制,力图平衡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和社区繁荣之间的关系。建议投资者在项目早期阶段与国家环境署和矿业管理局沟通,并依据《矿业法典》和国家环境法规准备完整的评估和管理文件,以确保项目合规、透明且可持续。

7. 劳动用工

科特迪瓦的劳动制度以《劳动法典》为核心法规,该法典自2015年生效,构成雇佣关系、合同形式、工作条件、解雇程序及社会保障等的法律基础。劳动法典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国籍,并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同时与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法规共同规范劳资关系。

(一)雇佣合同与工作条件

根据劳动法典规定,雇员需与雇主签署书面雇佣合同,明确规定工作内容、薪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基本条款。劳动法典识别不同类型的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关于工作时间,标准工作周通常为40小时,雇员应按月获得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通过法定程序设定,并由政府令确定最新标准。

科特迪瓦法律还规定雇员享有带薪年假、病假、产假等基本权益,依法支付薪水和福利。雇主有责任保障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职业事故和工作场所疾病。

(二)社会保险与法定缴费

在社会保障体系下,雇主和雇员均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退休金、家庭津贴及职业风险等项目。法定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具体缴费比例依据工资和法律规定确定,雇主缴纳一定比例,雇员自行承担退休金等部分缴费,并可能适用其他社会保险类别。

(三)外籍雇员与工作许可

任何希望在科特迪瓦从事有偿工作的外籍人士,必须先获得由科特迪瓦政府颁发的工作许可。该许可通常由雇主代理申请,并由相关劳动或就业主管机构审查和批准。持有工作许可的外籍雇员在科合法从事雇佣活动,否则可能面临罚款、遣返或未来入境限制等法律后果。工作许可申请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交雇佣合同、学历证明等材料,并可能包括长期居留许可的申请。

(四)劳动纠纷与法律救济

科特迪瓦劳动法律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雇主与雇员或工会代表可在合同纠纷、工资支付、解雇等事项上首先尝试调解。如协商未果,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法院提起申诉,由司法机关根据劳动法典和相关法规审理并裁决。劳动法典还规定了解雇前的通知义务和合理解雇理由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

总体而言,科特迪瓦劳动制度强调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规范雇佣合同和社会保险制度、维护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并支持争议的依法解决。对于包括矿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咨询国家就业机构和劳动部门,以确保合同、工作许可及社保缴纳等全部合规,避免日后劳动纠纷和行政处罚。

8. 关于矿业开发的税费制度

科特迪瓦矿业税费制度主要由 《矿业法典》 及国家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规制,旨在平衡矿产开发对投资吸引力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利用。

(一)主要税费类别

1. 矿产特许权使用费

矿产特许权使用费是矿业权持有人最核心的税费负担之一,通常以矿产销售收入为基础征收(即从价税)。科特迪瓦政府近年来对黄金等矿产品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调整,黄金等贵金属的税率已调整为统一的 8%,作为矿产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征收,这一制度已开始实施,并普遍适用于主要金矿运营者。

在此调整之前,特许权使用费常常依据具体矿种和合同条款设定,在3% 至 6%之间浮动。

持有矿业权的企业须定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向矿业主管部门报告生产与销售情况,并据此核算和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2. 企业利润税

矿业公司需按科特迪瓦企业所得税制度纳税。尽管最新财政法案可能对某些税收优惠进行调整,但企业在收回初期投资后一般需缴纳正常的利润税,税率与其他公司适用的标准税率一致(标准企业所得税在科特迪瓦通常为约 25%,但具体适用率应根据最新财政法规确认)。

根据科特迪瓦财政法规定,矿业投资在勘探阶段及初期运营中可享受某些免征进口税、减免营业税等优惠,但这些优惠与矿业法典规定的矿业权税费不能叠加享受。

3. 预扣税与其他税费

由矿业经营企业支付给海外关联企业的利息、服务费用或股息等款项通常需缴纳预扣税,适用标准约为20%。

除主要税费外,企业还须承担薪资预扣税及实际经营所在地可能征收的地方税等费用。

(二)征收与管理机构

税费的征收和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执行,矿业特许费收取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通常负责核定产量与销售报告,并与财政或税务机关协同监督缴纳;地方政府则负责征收地产税等区域性税费。

(三)税收优惠与激励

科特迪瓦通过财政法和其他优惠制度为矿业投资提供一定的税收激励。例如,在勘探阶段,矿业公司及其承包商可获得进口设备、材料等免关税及免进口增值税的优惠;矿业投资也可能获得某些项目开发初期的税收减免或延缓缴纳安排。

根据行业报道和政策动态,政府近年来对矿业税费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并平衡投资环境。例如,政府通过财政法提升黄金矿产的税率,从过去按合同约定的 3%-6% 统一为 8% 的固定税率,并推动矿业法和财政法规的协调修订。

9. 中国企业投资该国矿业的主要风险提示

总体而言,科特迪瓦的矿业投资法律环境呈现出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复杂格局。该国矿产资源丰富,政府通过《矿业法》和《投资法》等法规体系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法律框架和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矿业开发、本地化要求和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然而,投资者仍需警惕政治稳定性、行政效率、外汇管制和环境合规等多重风险,这些因素可能影响项目的长期运营和收益保障。

建议有意在科特迪瓦开展矿业投资的企业,在项目前期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矿业权获取流程、本地化义务履行及环境社会责任的合规要求;投资过程中应与当地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充分利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保护条款,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国际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建议建立本土化的风险管理团队,定期监测法律政策变动,以灵活应对潜在变化,确保投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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