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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rch 2026

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伴随海外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大与合作主体的多元化,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亦呈现高发态势。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除约定仲裁外,国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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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海外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大与合作主体的多元化,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亦呈现高发态势。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除约定仲裁外,国内法院也日益成为争议解决的主战场。本文围绕涉外建工纠纷中管辖问题的具体适用规则展开讨论,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对涉外建工纠纷的适用边界、合同有约定时的协议管辖、无约定时的一般管辖,并对司法实践中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来确立管辖的案件进行观察评析。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参与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商务部数据统计,2025年度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788.2亿美元,同比增长7.7% 1

伴随海外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大与合作主体的多元化,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亦呈现高发态势。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除约定仲裁外,国内法院也日益成为争议解决的主战场。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原告通常以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为由,在其所在地法院对总承包商或其他相关方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从而引发诉辩双方对管辖权战场的争夺。本文将结合我们的案件处理经验,对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初步探析。

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边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001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因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与案件执行。但该专属管辖以"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为前提,对于标的工程在境外的情形,难以发生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中认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系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为前提,并不包括不动产在国外的情形。涉案建设工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存在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可能。"类似的案件还有(2021)粤01民辖终1061号,广州中院认为,"(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的规定仅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内的民事诉讼案件。本案案涉建设工程位于越南,因此,该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即本案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由此可见,专属管辖以不动产位于境内为前提。

二、合同有约定时的协议管辖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则应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中认定:"涉案建设工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存在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可能。上诉人关于涉案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

三、合同无明确约定时的一般管辖

对于涉外案件,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管辖条款约定不明的,则可依据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带来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法律依据。从法律条文来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二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三是当事人主张的货币给付义务属于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

四、"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司法实践

对于涉外建工纠纷而言,分包商的核心义务通常为完成施工任务,总包商的核心义务为支付工程款。分包商之所以可能选择"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系因在有些情形中,中国企业作为总包商(通常以设立境外分公司的形式)在境外承接工程后又分包给其他中国企业,而中国企业的境外分公司作为被告在境内并无住所地,分包商难以通过"被告住所地"选择起诉法院,只能诉诸于"合同履行地";另一方面也有主动选择的考量,对分包商而言最经济高效的方法是从"接收货币一方"入手,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主场作战。

对于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辖终94号案(当事人均为中国公司,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沙特阿拉伯)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原告起诉要求给付项目资金、管理费和利息等款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采类似裁判观点的案例包括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辖终136号(案涉工程地点位于阿联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辖终241号(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安哥拉)。

少部分法院鉴于存在更合适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未予认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2022)苏04民初127号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位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不能以原告诉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并非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中建二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也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法院。综上,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终认定案件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五、结语

涉外建工纠纷的管辖问题兼具复杂性与特殊性,"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为无约定管辖情形下的纠纷解决提供了路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应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 4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建议应提高争议解决意识,通过明确约定管辖条款,避免管辖争议对纠纷解决造成阻碍。

感谢实习生施苏青、沈瑞曦对本文章的贡献。

Footnotes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数据中心 https://data.mofcom.gov.cn/tzhz/forengineerstac.shtml

2.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4.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1-2-08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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