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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May 2026

从MCN监管到多渠道内容分发:五部门管理新规的解读与提示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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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年5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进行专门规制,也是对此前MCN机构、账号矩阵运营、直播电商服务、内容营销代运营、达人经纪等业态长期存在的监管边界模糊、责任主体隐身、平台管理不足等问题作出的制度回应。[1]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规定》的核心意义并不只是“监管MCN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这一新的规范性概念,将位于平台、内容创作者、品牌方、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内容生产、包装、分发、推广、经纪和商业化服务主体纳入统一治理框架。其监管逻辑已经从过去的“账号违法、平台处置”,进一步转向“平台管理机构、机构管理账号、账号面向公众”的穿透式责任结构。

结合我们为MCN机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内容运营公司、品牌营销及数据合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相关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变化:一是主体范围可能明显扩大;二是平台入驻、经营范围登记、资质许可、账号关联展示和备案要求将共同构成新的准入门槛;三是MCN机构与签约账号、签约主播之间的原有商业协议需要进一步细化为兼具内容控制、合规管理、违规处置和责任追偿功能的综合性协议;四是平台企业本身也将承担更具体、更主动的管理义务。

01.适用范围: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MCN公司

《规定》第三十条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定义为: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这一表述至少包含三个判断维度:第一,服务对象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内容生产发布活动;第二,服务内容覆盖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环节;第三,监管关注的是服务实质,而不是企业是否自称为MCN。[2]

因此,本次新规并不只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MCN公司。凡是实质参与公众账号内容生产、包装、传播、商业化运营或达人经纪活动的机构,都需要进行适用性评估。典型主体包括:

第一,传统MCN机构。包括签约达人、孵化主播、统一管理账号矩阵、提供内容策划、视频制作、直播运营、商务合作、商业变现、流量推广等服务的机构。

第二,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为主播、达人、商家或品牌提供选品、脚本策划、直播间运营、流量投放、销售转化、售后协调等服务的机构。即使其主要收入来源是服务费、佣金、坑位费、流量投放费或销售分成,只要其服务与公众账号内容发布和直播营销直接相关,仍可能进入《规定》的调整范围。

第三,品牌内容代运营和内容营销公司。部分机构并不使用MCN名称,但实际为品牌方在小红书、抖音、快手、视频号、微博、B站等平台提供账号代运营、内容策划、种草推广、达人投放、矩阵分发等服务,也可能被认定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

第四,达人经纪、主播经纪和网红孵化机构。此类机构如果不仅提供商务撮合,还参与账号定位、内容方向、人物设定、直播脚本、商业推广、跨平台分发等活动,应高度关注新规适用。

第五,账号矩阵运营和流量服务机构。对于通过批量账号、矩阵化发布、同质化内容分发、热点跟进、数据优化、互动引导等方式影响网络传播效果的机构,《规定》中的内容安全、流量造假、虚假营销、网络暴力和平台处置规则均可能产生直接约束。

与2025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稿相比,正式稿使用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这一更中性的概念,而不再仅以“MCN机构”作为括号解释中的核心称谓。草案稿曾明确将“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定义为在平台入驻、为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服务的机构。 正式稿则进一步增加“分发、推广”等表述,并将服务对象明确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这一变化表明,监管机关希望以业务实质覆盖更广泛的内容服务链条,而不是仅限于行业通常称谓下的MCN公司。[3]

02.核心合规义务:从经营范围到账号穿透管理

(一)经营主体登记与经营范围变更

《规定》第六条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已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服务机构,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4]

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在2026年9月1日之后即进入合规整改窗口。对于已经开展相关业务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对应表述的企业,需要及时评估是否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对于集团化运营、多个主体分工签约、个人工作室签约、壳公司收款、品牌代运营公司实际履行内容服务等模式,还应进一步核查“合同签约主体、平台入驻主体、实际服务主体、收款主体、账号管理主体”是否一致。

(二)专项行政许可和业务边界

《规定》第六条同时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相关服务。[5]

这一要求对直播、短视频、新闻资讯、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网络表演、知识付费和内容电商等业务均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很多企业将其业务统一描述为“内容运营”“达人服务”“品牌传播”或“直播代运营”,但具体服务可能已经触及不同资质要求。例如,涉及网络表演经纪的,应关注演出经纪和网络表演相关规则;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关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关许可;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能以普通商业内容营销名义规避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要求。

(三)平台入驻协议签署、核验和备案义务

《规定》并非只对机构提出义务,也明显增加了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根据第七条、第八条,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与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依法依约核验其是否符合第六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得同意其入驻,也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机构入驻本平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平台还应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6]

这一安排的实务影响值得特别提示。未来,如果MCN机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内容代运营公司或者账号矩阵运营机构希望通过平台提供多渠道内容分发服务,并通过该等服务获取信息服务费、流量服务费、播放量或点赞量相关收益、直播打赏、销售分成、推广佣金或其他商业化收益,平台很可能在入驻审核、营利权限开通、账号绑定、后台管理账号注册、持续合规管理过程中,要求其提交经营范围变更证明、行政许可证明、内容管理负责人及团队情况、签约账号清单、内部内容管理规则、应急处置规则等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并没有直接列举“流量费、播放量、点赞量、打赏”等收费项目,也没有规定所有收费模式均须单独备案。但从平台核验、平台备案、暂停营利权限、限制账号功能、分类分级管理等制度安排看,一旦相关收益与公众账号内容生产发布、流量分发、直播营销或账号运营直接关联,平台将有动力也有义务将其纳入入驻管理和合规审查范围。

因此,本次新规对平台而言并非形式性备案义务,而是实质性平台治理义务。平台需要建立针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入驻审核、资质核验、协议管理、备案报送、分类分级、账号关联展示、投诉举报、违规处置和重大情况报告机制。平台如果仅允许机构以普通账号、普通商户或普通服务商身份开展实质上的多渠道内容分发服务,而未进行相应核验和备案,未来也可能面临监管风险。

(四)后台管理账号、签约账号绑定和显著展示义务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入驻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通过后台管理账号加强对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管理,并以显著方式在签约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7]

这一规定会显著改变MCN机构与旗下主播、达人、账号之间的外部呈现方式。过去,部分主播或内容账号只是在简介中标注“某某机构旗下”或在商务合作中披露所属机构,平台层面不一定形成统一、强制、可核验的账号关联关系。新规实施后,平台将要求机构通过后台管理账号对签约账号进行管理,并在账号信息页面显著展示所属机构名称。也就是说,主播账号、达人账号、品牌代运营账号与MCN机构或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之间,将形成更透明、更可追溯的绑定关系。

这一变化对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意义。账号对外发布内容,但机构通过策划、制作、运营、推广、商业变现等环节深度参与内容传播。一旦账号发生虚假营销、违法广告、低俗炒作、网络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流量造假或违法不良信息传播等问题,监管机关、平台、消费者、品牌方和其他权利人将更容易追溯到背后的机构主体。

因此,MCN机构不能再仅以“账号自行发布”“主播个人行为”“机构只是经纪服务方”作为简单抗辩。尤其是在机构已经通过后台管理账号、服务协议、内容策划、运营排期、商业合作、佣金结算等方式对账号形成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机构的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将被显著强化。

03.平台、机构和签约账号之间的责任结构正在重构

本次《规定》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在平台、机构和账号之间建立新的责任链条:平台负责对机构进行核验、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和处置;机构负责对签约账号进行身份核验、服务协议管理、内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违规处置和平台通报;账号生产运营者负责依法开展内容生产发布活动,不得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MCN机构而言,最大的合规风险在于:内容呈现和违规行为往往发生在主播、达人或公众账号端,但平台备案、账号显著展示和机构后台管理机制会使责任逐步回流至机构端。如果机构没有对签约账号形成足够强的内容审核、指令留痕、发布审批、直播监控、违规处置和责任追偿机制,那么一旦账号违规,机构可能在缺乏有效控制证据的情况下承担更重的行政、平台和民事责任。

因此,MCN机构与签约主播、签约账号之间的原有协议需要升级。传统协议往往重点关注独家合作、商务分成、直播时长、最低业绩、违约金、竞业限制、解约条件等商业安排。新规实施后,协议中应当进一步增加:内容合规义务、平台规则遵守义务、广告和直播营销合规义务、违法不良信息禁止条款、虚假人设和虚假宣传禁止条款、流量造假禁止条款、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知识产权和肖像权授权边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账号绑定和展示同意义务、监管协助义务、违规内容下架和更正义务、平台处罚后的损失承担和追偿机制等。

特别是对于直播电商和达人带货场景,机构还应通过协议和内部制度明确选品审核、商家资质审核、产品功效表述审核、价格机制审核、直播脚本审核、售后纠纷处理、消费者投诉响应、违法广告整改等流程。否则,机构虽然在商业收益中参与分成,却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合理管理义务,风险与收益之间将出现明显失衡。

04.主管部门和监管事项的映射关系

《规定》第三条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地方层面也建立相同的职责分工。 从企业合规管理角度,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理解不同主管部门与监管事项之间的映射关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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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意味着,相关企业不能将合规理解为单一的平台规则问题,也不能将风险简单归结为“封号”。未来风险可能表现为平台限制营利权限、关闭账号或清退入驻,也可能表现为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罚款、严重失信惩戒、民事赔偿、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05.法律责任:从账号责任延伸到机构责任和平台责任

《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多层次责任体系。违反规定的,优先依照《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

同时,违反规定并被列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企业运营角度看,罚款金额本身并不是唯一风险。对于MCN和内容分发服务企业而言,更现实的风险在于平台端处置和业务连续性影响。例如,平台可以对机构及签约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关闭账号、入驻清退、纳入平台黑名单等措施;涉及关闭账号、清退出驻或纳入黑名单的,平台还应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0]

对于依赖平台流量、直播打赏、带货销售、广告投放和达人商业合作的机构而言,一旦被限制营利权限或清退平台,商业损失可能远高于行政罚款本身。因此,平台治理规则、入驻协议和内部账号管理制度将成为企业合规体系中的核心文件。

06.本次新规的新意与制度进步

第一,正式确立中间服务机构的法律位置。过去,网络内容治理主要围绕平台和账号展开,位于二者之间的MCN机构、经纪公司、代运营机构、内容营销公司往往以商业服务方身份存在,责任边界不清。《规定》通过定义“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将这一类主体从商业链条中识别出来,并赋予明确合规义务。

第二,从传统MCN监管扩展为实质性内容服务监管。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更强调“多渠道分发服务”本身,不再将MCN作为唯一行业标签。无论企业是否自称MCN,只要实质上从事公众账号内容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都需要评估适用风险。

第三,建立平台、机构、账号之间的穿透式管理机制。平台入驻协议、平台备案、后台管理账号、账号所属机构显著展示、分类分级管理、投诉举报和违规处置等制度共同构成闭环,有助于解决过去机构隐藏在账号背后、出了问题责任向账号或平台单向转移的问题。

第四,将内容治理、商业治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结合起来。《规定》不仅关注违法不良信息,也关注虚假人设、虚假营销、流量造假、同质化内容、直播选品、纠错机制、合规审核机制、未成年人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治理对象已经从单纯内容安全扩展到内容商业化全链条。

第五,为行业合规化和优质机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对于依赖低俗炒作、刷量控评、虚假人设、违规带货的机构而言,新规将提高生存成本;但对于有内容能力、运营能力、合规能力和品牌服务能力的机构而言,新规也有助于清理低质量竞争,提升平台、品牌方和消费者对合规机构的信任。

07.律师实务建议:机构合规体系需要同步升级

结合我们过往为MCN机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内容营销公司、品牌方、平台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建议相关企业在《规定》正式施行前,至少完成以下七项工作:

第一,开展主体适用性评估。不要只看公司名称是否包含MCN,而应从实际业务、收入来源、服务内容、账号管理方式、平台入驻形态、是否参与内容生产发布活动等维度判断是否适用《规定》。

第二,完成经营范围和行政许可自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平台入驻主体、实际履约主体、收款主体进行统一梳理;涉及互联网文化、网络表演经纪、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业务的,应进一步评估是否需要专项许可。

第三,准备平台入驻和备案所需材料。建议提前整理主体资质、行政许可、内容管理负责人、内容管理团队、内容审核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签约账号台账、主播/达人身份核验记录、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材料,以应对平台未来的入驻核验和持续管理要求。

第四,重构MCN机构与主播、达人、账号运营者之间的协议体系。原有协议应从单纯商业合作协议升级为“商业合作+内容合规+账号管理+责任追偿”的综合协议。特别应明确账号绑定和展示、内容审核配合、违规内容下架、更正和道歉、平台处罚后的责任分担、监管调查配合、严重违规解除权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建立内容发布和直播营销合规流程。对热点内容、社会事件、突发案事件、未成年人内容、残障人士内容、虚构人设、种草测评、功效宣传、价格促销、直播脚本、AI生成内容等高风险场景,应建立事前审核和留痕机制。

第六,建立账号分级管理和违规处置机制。机构应根据账号粉丝量、商业化程度、内容类型、历史违规情况等维度对签约账号进行分级管理;发现违规时,应能够及时警示、暂停服务、解除协议,并向平台进行必要通报。

第七,同步完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机制。MCN机构在签约达人、管理粉丝社群、开展直播营销、收集消费者信息、使用投放工具、进行用户画像和数据分析时,通常会处理大量个人信息和平台数据。除本次《规定》外,还应同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及平台数据规则,避免在内容合规之外产生数据合规风险。

总体而言,《规定》标志着MCN及相关内容分发服务企业进入“强平台管理、强账号绑定、强内容责任、强商业合规”的新阶段。未来,谁实际参与内容生产、传播和商业变现,谁就可能被纳入责任链条。对于机构而言,只有将主播、达人、账号、内容、平台、品牌方、消费者和数据处理活动纳入统一合规体系,才能在新规实施后保持稳定的平台合作和商业增长。

文章附录

[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5月29日公布,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3]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10日。

[4]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5]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6]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7]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8]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9]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0]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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