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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马来西亚的法院调解制度。2012年,马来西亚颁布了《2012法院规则》,对法院的调解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2022年3月,首席大法官发布了《关于在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案件调解程序及相关事项的实施指引》,进一步细化了调解的程序和范围。本文首先介绍了马来西亚特殊的法院体系,进而解读相应的调解制度规定,重点阐述法院调解的案件类型和调解方式,并根据官方数据解读马来西亚法院实施调解的效果。
一、马来西亚法院体系介绍
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相较于中国而言具有显著的民族特色,这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包括占比69.4%的马来人,占比23.2%的华人,6.7%的印度人以及0.7%的其他族裔。大部分马来人信奉伊斯兰教,这也是马来西亚的国教
1。伊斯兰教法同样是马来西亚法律渊源之一,因此,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首先可以分为世俗法院体系和伊斯兰法院体系。前者即为我们通俗理解的法院,后者专门处理穆斯林事宜。马来西亚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宪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国家,联邦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马来西亚法院分为上级法院(Superior Court)和下级法院(Subordinate Court)。上级法院由高到低又分为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高等法院(High Court);下级法院包括地方法院(Sessions Court)和推事庭(Magistrate Court)。鉴于马来西亚的历史原因,联邦法院下设的马来西亚高等法院专门负责西马(马来西亚半岛),婆罗洲高等法院则负责东马(婆罗洲岛及其周边)。马来西亚各民族之间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信仰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间纠纷,这也是马来西亚推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主要出发点。
二、马来西亚法院的调解制度介绍
(一)法律渊源
马来西亚于2012年颁布了《马来西亚调解法案》(Mediation Act),该法适用于除法庭诉讼环节的调解及法律援助机构的调解和一些特殊事项外的民间调解活动。针对这部分的内容,我们将另外单独介绍。
《2012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 2012)的第34节规定:
(1)尽管本规则另有规定,法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的任何时间,根据自己的裁量权,指示任何一方或多方出庭,以便法院可以作出适当的命令或给予适当的指示,为了:( a)尽可能处理所有必须或可以通过临时申请处理但尚未处理的事项;以及( b)根据情况就诉讼的未来进程发出指示,以确保得到其公正、迅速和经济的处理。
(1A)如果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各方之间在诉讼或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法官将根据当时发布的实践指导将双方转至调解。
(1B)所有交通肇事案件均应接受调解。
2022年3月,首席大法官Tun Tengku Maimun binti Tuan Mat发布了2022年02号《关于在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案件调解程序及相关事项的实施指引》(PRACTICE DIRECTION OF THE CHIEF JUSTICE NUMBER 2 OF YEAR 2022 MATTERS AND MEDIATION PROCEDURES FOR CASES IN THE HIGH COURTS AND THE SUBORDINATE COURTS),该指引具体规定了法院调解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同时适用于东马和西马的高等法院及下级法院。
(二)调解规则解读
吉隆坡高等法院将调解定义为“一种结构化的谈判,由中立第三方促进争议各方之间的协商,旨在通过直接会议和私下讨论促成达成协议”。在马来西亚,调解是自愿的,以保密和“不记名”方式进行(在达成协议之前,在调解中说或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得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调解的目标是为了促进讨论或协商,探索妥协的可能性并协助法官识别争议,并为各方提出解决争议的选择。
马来西亚法院单独设立调解中心,目前全国共有18个法院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均为法官,对案件进行专职调解。据统计,马来西亚目前有82位调解法官。法院调解的案件主要分为:(1)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2)家事纠纷(包括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案件、监护权案件、支付抚养费案件);(3)民商事案件(包括医疗纠纷、银行类纠纷、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名誉权纠纷);(4)建筑纠纷(包括工程款追索、延期交付、保险纠纷、终止合同等);(5)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包括商标、版权、商业秘密)。
马来西亚的诉前调解分为强制性调解和选择性调解,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法官为了确定责任主体以及计算具体赔偿金额,会责令进入调解程序。这强调了在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利用调解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重要性。
调解的方式可以由(1)法官主持调解;(2)双方当事人同意交由专门的调解服务机构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意交由私人调解员调解。其中,专门的调解机构包括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AlAC)、马来西亚国际仲裁中心(Malaysian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 MIMC)、证券业纠纷解决中心(Securities Industry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SIDR)、沙巴调解中心及沙巴律师协会(Mediation Centre Sabah,Sabah Law Society,MCS)、AAS 调解服务,沙捞越律师协会(AMS)。调解地点较为宽松,由法官主持的调解可以在法院单设的调解中心进行或由调解员确定在法院内任意地点进行。
(三)马来西亚法院调解的效果
根据吉隆坡高等法院的统计,调解结案的比例在马来西亚法院占比较高。针对道路交通类案件,地方法院在2020-2023年间,平均调成率为75.25%,其中2021年的调解成功率为86%;而在最基层的推事庭中,这一比例更高,2020-2023年间的调成率均在90%以上。针对民事类案件,推事庭在2020-2023年间的调成率分别为67%、55%、59%以及79%,地方法院的这一比例稳定在50.75%,高等法院的调成率平均为48%。由此可见在马来西亚有近半数的民商事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结案。
尽管如此,马来西亚法院在调解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有的当事人之间关系恶化,均不同意进行调解,又如当事人已经准备进行诉讼并为此支付了大量律师费用,或者调解员本身的能力水平不足以令双方达成合意等等。
点击下载完整版《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43期
Footnote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中国商务部。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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