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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背靠背条款的应用范围很广,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保险、工程暂停、终止等诸多条款中都能用到,但其中“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实践中各方争议最多的一类。本文将结合背靠背条款类型对比多国司法效力差异。
一、“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表现形式
在境外工程建设领域,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常见的风险分配约定,核心是将上游业主的付款进度作为下游分包款支付的参照依据。各国法律对该类条款的效力与适用范围普遍设置限制性规则,因此在跨境项目中,需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司法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
实践中,“背靠背”支付条款主要分为“Pay If Paid”(付款条件成就才支付)和“Pay When Paid”(收到款项后再支付)两种表现形式:
“Pay If Paid”将下游结算作为支付的“先决条件”,类似于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其核心逻辑为,总承包人收到业主工程款,是其向分包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定前提。合同条款一般约定为:承包商从业主处收到款项是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的先决条件;分包商明确承担业主未付款的风险,且分包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这一风险。
“Pay When Paid”着眼于付款时间,类似于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附期限法律行为”。H核心逻辑为:总承包人尽管负有付款义务,但支付时间取决于业主的结算进度。合同条款一般约定为:分包商有权在承包商从业主处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获得所有进度款和最终款项。
二、“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法律效力
上述两类“背靠背”条款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可执行性差异极大,司法裁判对风险分配的公平性、公共政策及行业保护原则的考量标准不同,形成了差异化的裁判规则。
(1)英国法。英国在经济萧条、房地产价格崩盘、建筑行业下行的环境下,通过了《住宅保障、建设和重建法案》,其基于建筑行业风险平衡及市场保护原则,明确规定“工程合同中以付款人收到第三人付款为条件的付款条款无效”,也即明确禁止这种“附条件的支付条款”,并且认为,总包方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收到业主付款;如果业主不能付款的原因,是总包方违约导致的,总包方更是无权依据背靠背条款,对抗分包商的付款主张。
在英国法下,唯一例外情形是当业主发生破产清算等资不抵债事件时, “背靠背”条款(无论附条件或附期限)在与“破产事件”直接关联时,方可被认定有效。
(2)美国法。在美国,不同州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其中,加利福尼亚、纽约州明确禁止“Pay If Paid”,认为此类条款无效。但承认“Pay When Paid”的有效性。
“Pay If Paid”条款,部分州的裁判观点认为,该条款中,总承包方将业主无力支付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了无法控制业主破产的分包商,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共政策。
“Pay When Paid”条款在大部分州被认定为有效。该条款本意是合理推迟总包方向分包商的付款时间,而不是剥夺分包商在业主因破产等原因无法付款时,获得支付的权利。但同时,司法实践明确限制了该条款的适用边界,付款顺延仅适用于完工后的合理期限内,不得以下游未结算为由无限期拖延。
(3)阿联酋法。阿联酋对这两种情形并不做区分,“背靠背”支付条款总体是有效的,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分配上下游回款风险。但同样,司法裁判对条款适用设置了严格限制,仅认可合理期限内的顺延效力,禁止无期限拖延付款。
阿联酋司法判例形成两项核心裁判规则,(1)若项目因业主资金断裂长期停工,分包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分包人可依据相关规定主张终止合同,此时背靠背支付条款终止适用,总包方需据实支付分包人已完工工程对应的全部工程款。(2)若分包人已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并完成项目移交,履约义务已全部终了,总包方不得再以未收到业主回款为由拒付工程款,分包人无需无限期等待上游回款。
(4)中国法。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突破“背靠背”条款的法定情形:若付款方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构成不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又或者如上游付款需要以收款方履行验收、结算等义务为前提,而收款方怠于履行,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此外,当付款条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客观上无法实现,或长期悬而不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同样可以主张突破“背靠背”条款。主要情形包括:第三方破产或者丧失履行能力,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其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或者工程长期停工或验收程序无法进行,此情况也可能被认定已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这种情形下,总包方不得将上游经营风险转嫁给已依约履约的分包方,需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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