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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是中国海关法领域政策密集出台的一年,也是《关税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从出口管制体系的全面升级,到关税反制工具的不断推出,再到主动披露制度的持续优化,监管逻辑正从"事后处罚"向"全链条合规管理"转变。与此同时,2026年开年首批新规悄然落地,关税调整、钢铁出口许可恢复、对日出口管制等举措释放出"开放与安全并重"的明确信号。
本文基于2025年海关法领域重要政策变化,并结合2026年开年新规,以期为从业企业提供一定的实务参考。
一、 2025年海关法领域核心政策回顾
2025年是中国海关法治建设持续深化的一年,政策密集程度堪称近年之最。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基调下,海关监管呈现出"关税工具化、管制体系化、执法规范化"的鲜明特点。
(一)出口管制体系化升级之一:从战略矿产到新兴产业、从单一产品到全链条全领域的全面覆盖
2025年是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最为活跃的一年,中国首次提出"域外管辖"与"50%穿透规则",管制逻辑从单一的产品列管转向全产业链、全领域封锁,具有里程碑意义。
- 废止旧规简化管理:1月27日,商务部令2025年第2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经营资格管理。
- 战略性矿产品集中列管:2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10号公告,对钨、碲、铋、钼、铟等5类战略金属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这是继对镓、锗、锑相继以公告、清单形式列管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并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 战略矿产出口管控专题会议、专项行动:2025年5月至7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分别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战略矿产出口全链条管控工作部署会、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推进会,对战略矿产出口实施全链条、重点专项监管。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2025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第123号公告,海关有权在发货人未提交许可证但怀疑货物受控时发出《质疑通知书》,发货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自证清白,否则货物不予放行。这一机制极大提升了前端拦截能力。
- 新兴领域四连发: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罕见连发四则公告(2025年第55-58号),将管制范围急速扩展至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包括:
- 超硬材料:对人造金刚石微粉、纳米级金刚石等实施管制,防止高端制造技术外泄。
- 稀土全链条:不仅包括中重稀土产品,更延伸至离心萃取设备等生产加工设备,标志着稀土管控从"资源端"走向"技术端"。
- 锂电池与石墨:对能量密度≥300Wh/kg的锂电池等生产设备,以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此举直接针对新能源产业链高端环节,明确要求出口经营者加强物项识别,对参数接近管制物项的货物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具体情况,否则将面临海关质疑与不予放行。
- 首提"域外管辖"与"50%穿透"规则:10月9日,商务部连发两则公告(2025年第61、62号),首次提出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系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及50%穿透规则。其中,61号公告提出的"域外管辖"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若出口含有中国原产管制物项(达到一定价值比例)的境外制造产品,须获得中国商务部许可,这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正式具备"长臂管辖"能力。
(注:以上 55-58号、61-62 号公告暂停实施至 2026 年 11 月 10日)
(二)出口管制体系化升级之二:针对美国等主要国家与地区,实行名单、清单精准打击与暂停机制并行的灵活策略
2025年,中国对美实体制裁呈现"高频次、小批量、精准化"特点,重点打击涉台军售企业和参与技术封锁、打压中国企业,以及发表涉华恶劣言论的机构:
- 第一批(4月4日):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该类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特殊情况需批准),将11家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及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 第二批(4月9日):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将6家涉台军售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 第三批(9月25日):再将6家美国军工企业纳入制裁,其中3家列入出口管制管控清单,3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 第四批(10月9日):将14家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其中12家为美国实体,2家为加拿大实体及境外分支)。
- 第五批(10月14日):将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列入反制清单(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 第六批(12月26日):对美国20家军工相关企业及10名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5月14日,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中方宣布暂停对上述第一、第二批所列28家美国实体的出口管制管控措施90天,同时暂停对所列17家美国实体的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90天。8月12日起,第一批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6家美国实体及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11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相关措施90天;第二批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2家美国实体及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6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11月10日,暂停针对上述第五批清单所列公司反制相关措施一年。这一机制的设计,既为对话谈判留出空间,又保留了随时重启反制的法律杠杆,体现了反制措施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三)关税杠杆工具精准运用,常态调整与针对性反制并行
常态化年度调整、便利政策出台,支持新质生产力
- 2025年1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实施了年度关税调整方案。一是在进口端,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重点降低了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及民生保障领域产品的进口成本,旨在通过税收杠杆培育新质生产力;二是在出口端,明确了107项商品的出口应税范围,部分产品加征出口关税,以遏制低端产能无序扩张,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 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明确,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大幅缩短企业退税周期,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
- 5月9日,国家六部委发布公告2025年第83号,规定自6月10日起,针对涉及"四类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加征关税措施及报复性关税)的商品建立专用账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与保税监管关税政策。
- 多部门先后发布财关税〔2025〕1号、12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第173号等公告,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提供全力支持;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对美反制:全谱系对抗与暂停机制的灵活运用
- 2025年2月4日、3月4日,针对美国以芬太尼问题为由对中国所有输美产品加征10%关税、进一步加征10%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号、第2号,分别自2月10日、3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15%、10%的关税。
- 2025年4月4日、4月9日、4月11日,为回应美方"对等关税"措施,税则委员会发布第4号、第5号、第6号公告,分别自4月10日、4月10日、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34%关税、84%关税、125%关税。
- 2025年5月13日,税则委员会发布第7号公告,调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同时,停止实施第5号和第6号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 2025年8月12日,税则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8号公告,调整第4号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90天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 2025年11月5日,税则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9号公告,停止实施第2号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 2025年11月5日,税则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10号公告,调整第4号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可以看到,对美加征关税的反制,充分体现了《关税法》《海关法》等在贸易战中的工具属性。2025年对美加征关税并未取消,而是采用暂停实施的法律技术手段。被暂停的24%仍保留在法律文件中,但暂不征收,为企业预留可预期的政策空间;同时,保留10%的底线,无论暂停如何延长,10%的加征关税始终保留,体现反制措施的连续性和底线思维。
对欧反制:以精准打击回应保护主义
- 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法国效应"
根据反补贴调查初裁决定,2025年12月23日,中方正式启动对欧盟产乳制品的临时反补贴措施,对相关产品征收21.9%至42.7%的从价补贴率。这一反制的精准之处在于,商务部公布的抽样名单中,15家欧盟企业中有12家来自法国,而法国占欧盟乳制品对华出口份额高企。法国因此成为受损最严重的成员国,马克龙政府随即要求召开欧盟紧急会议,但德国等制造业大国则并不愿为法国的利益牺牲对华合作,德国总理更是成功在马年新春实现了对华正式访问,暴露了欧盟内部在对华政策上的分歧。
- 猪肉与白兰地的组合拳
在乳制品反补贴税之前,中方已分别于2025年7月4日、12月16日针对欧盟产白兰地、猪肉发布最终裁定,分别加征4.9%至19.8%、27.7%到34.9%的反倾销税,其中白兰地抽样企业全部为法国企业,其同样受损严重。
这一系列反制的直接触发因素是欧盟对中国电动车的反补贴调查及加征关税终裁决定。中方在谈判中曾提出"电动车出口最低价格"方案,但欧盟未予接受,最终导致反制措施落地。值得关注的是,欧盟自身也在持续对华采取贸易救济措施,2025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有机涂层板作出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维持最高44.7%的反补贴税率;同时,对原产于中国的环氧树脂作出肯定性反倾销终裁,最高税率33.0%。
(注:据最新消息,欧盟正针对中国产电动车寻求新的解决方案,包括最低价格)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升级,主动披露制度诸多优化,容错空间进一步扩大
- "首违免罚""轻微免罚"清单扩容
为衔接202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回应社会对"规则更精准、免罚更明确"的期待,《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修订版新增10项"初次违法免罚"("初次"期限设定为24个月内,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设定在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清单,扩大"轻微违法免罚"(限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范围至15类业务场景,并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对于进口危险货物的情况,因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未列入免罚事项。
- 主动披露政策再调整,容错空间进一步扩大
9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94号公告,对主动披露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取代了2023年的127号公告,释放了巨大的合规红利:
- 适用时限放宽:涉税违规行为及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时限从原来的"6个月内"延长至"1年内"。
- 适用范围扩大:删除原公告中对"违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金额及时限限制,将"违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违反海关监管秩序"这两类轻微违规行为统一纳入不予处罚范围,减少了企业因程序性失误的合规成本。
- 滞纳金减免明确化:经认定为主动披露的,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将获得确定性批准,不再像以往那样具有不确定性。
- 信用管理保护机制:主动披露后,若仅被处以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违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为AEO企业等高级认证企业构建信用保护机制,避免轻微违规影响信用等级。
(注:主动披露政策的适用期限为 2025年10月11 日至2027年6月 30日)
(五)原产地、归类与价格申报风险陡增,两用物项、人类遗传组织走私及出口骗退税犯罪重点打击
1.2025年海关行政处罚案例监管重点新动向:
- 原产地伪报走私高发: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企业为逃避对美加征关税,将美国原产货物经第三地中转,更换运输工具或简单处理,伪报原产地,均被定性为走私行为。
- 归类错误仍是重灾区:归类申报不实案件占处罚案例近三成,且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企业为规避加征关税而选择性申报税号的行为增多。
- 关联交易定价风险:随着企业出海步伐加快,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进口交易因低报价格被认定为走私或违规的案例显著增加。
2.走私战略矿产典型案例同日宣判:
2025年12月16日,上海、深圳分别对两起走私出口战略矿产案件进行宣判,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情况下,犯罪分子采取伪报品名、夹藏伪装等手段走私出口锑锭等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涉案数量、金额巨大,最终两个案件涉案人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罚金。该两起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2025年中国在打击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
3.特大走私孕妇血样系列案:
2025年,广州海关缉私局成功破获特大走私孕妇血样系列案。经初步查明,涉案团伙累计走私出境孕妇血液样本超10万人份,非法获利超3000万元,涉案范围覆盖全国23个省份,是近年来广州海关缉私局侦破的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同类案件。孕妇血样承载着人类遗传基因关键信息,属国家严格限制进出口物品,此次系列案也坚实响应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初衷。
4.出口骗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布4起出口骗退税典型案例,被查获的企业一般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于2025年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三年内停止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涉案人员则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相应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 2026年海关法与外贸监管趋势展望
2026年开年,首批外贸新规已密集落地,同时出于国家总体安全考虑的出口管制管控也越来越有针对性,预示着今年的监管基调将是"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深度耦合。
(一) 出口(退税)监管趋紧、趋严,筑牢安全防线
- 钢铁出口重归许可证管理:2026年1月1日起,中国时隔16年再次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这意味着钢材出口不再是自由状态,企业需申领许可证才能通关,旨在规范高耗能产品出口,保障国内供应链稳定。
- 药品出口合规升级:《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药品出口需提供更严格的检查和证明文件,强化质量安全防线。
- 出口退税产品范围调整:1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 关税调整新方案实施,结构化调控助力产业升级
根据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自1月1日起,我国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 降税方面:重点支持先进材料、关键零部件、医疗产品。例如,航空显示器关税从20%骤降至1%,冷冻鳄梨关税从30%降至7%,直接降低了相关进口企业的成本。
- 增税方面:对微型电机、印花机等部分商品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体现了保护国内产业链、引导产业升级的意图;同时,继续对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并对其中68项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 税目优化:税则税目总数增加至8972个,税目设置更加精细,为企业准确归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 新《对外贸易法》与《信用管理办法》即将实施,法治建设新篇章
- 新《对外贸易法》施行:202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将正式施行,确立"开放与安全并重"的治理原则,将绿色贸易、数字贸易的合规认证从"加分项"升级为"准入项"。
- AEO制度更新:《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重点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建立企业容错机制,优化AEO企业复核程序,健全信用管理适用范围,动态发布管理措施目录。
可以预见,随着2026年一系列海关新规的实施,海关法领域法治建设将迎来新的高峰,迈上新的台阶。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认证标准的动态调整、新形势下的进出口贸易准则,协同推进法治建设。
(四) 对日贸易多措并举,全面管制,维护贸易公平与国家安全
2026年伊始,我国连续发布多个涉日公告,对日本构建起"出口管制精准管控+贸易救济调查"的双轨政策体系,坚决维护贸易公平与国家安全。
- 出口管制管控体系
- 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公告为后续实体清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对日出口管制从"原则性声明"进入"可执行阶段"。
- 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1号、第12号,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管控名单(禁止向上述实体出口任何两用物项,无例外,无缓冲期);并首次启用关注名单(列入的20家日本实体不得申请通用许可;必须逐单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不用于军事用途乃至提升日本军事实力"书面承诺,商务部对关注名单中实体的两用物项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开启我国出口管制精准治理新路径。
2026年,我国对日出口管制呈现"基础禁令先行+实体清单落地"的递进式特征。上述举措严格依据《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制止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与此同时,依法列单行为仅针对少数日本实体,相关措施仅适用于两用物项,不影响中日正常经贸往来,充分体现了我国维护公平贸易和国家安全的总体思路。
- 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
2026年1月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2号,宣布自2026年1月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26年2月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发放二氯二氢硅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调查进入实质性证据收集阶段。
可以看到,在扩大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同时,我国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维护国际贸易公平与国家安全,对于破坏公平贸易秩序、威胁国家安全的国家与地区,将予以有序、坚决反击。
三、 进出口贸易相关企业的应对建议
面对2025年的政策延续与2026年的新规落地,企业必须摒弃"被动合规"思维,建立"主动合规、前瞻布局"的体系。
(一)出口管制与两用物项:建立"全流程筛查"机制
- 强化产品自主识别:不要仅依赖商品编码HS Code判断是否受管制。出口经营者必须对商品真实性负责,对参数、指标接近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详细填写参数并声明。建议建立"出口管制内部筛查清单",将技术参数、最终用途、最终目的地、交易对方纳入审查范围。
- 关注"技术"与"设备"的合规:从事有关物项加工、制造及生产的企业,即使出口的不是最终产品,仅涉及设备或技术图纸,也需确认是否在管制清单之列。
(二)关税筹划:警惕"中转避税"的法律红线
- 严禁伪报原产地:无论货物经过多少中转地,只要未在第三地发生"实质性改变",原产地仍为原始生产国,否则将可能面临严重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 用足RCEP与自贸协定政策优势:在供应链重组时,优先选择与我国签有自贸协定的国家进行实质性加工,并提前核算区域价值成分,确保能申领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减免。
(三)海关执法应对:善用主动披露化解风险
- 用好新主动披露公告的"窗口期":企业应建立定期内部审计机制,如在自查中发现1年内的归类、价格申报错误,应立即启动主动披露程序,争取不予处罚或减免滞纳金。
- 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出海企业务必与境外关联公司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并保留真实、完整的付汇凭证,保留完整的定价政策文档,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引起海关价格质疑。
(四)财税合规:紧盯退税期限与关税动态
- 紧盯退税申报期: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明确为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应对2023年以来的出口单证进行梳理,对临近期限的业务优先处理,超期将视同内销补税。
- 关注对美关税动态:截至2月底,对美加征关税仍延续2025年11月起的"一年暂停期"(24%暂停+10%保留),企业需关注2026年11月前政策是否延续或调整。
结语
2026年可以视为外贸财税的"合规元年" ,也是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全球治理重构的关键之年。从2025年的密集立法到2026年的精细执行,政策信号已然清晰:国家的政策红利只向"合规者"倾斜,市场的准入机会只留给"安全者"。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将合规从"成本中心"转化为"竞争力核心",是在2026年变局中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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