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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February 2026

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6):总论篇

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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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序更替,华章日新。站在"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开局的交汇点,尽管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地缘政治动荡加剧,但中国金融政策始终秉持战略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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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序更替,华章日新。站在“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开局的交汇点,尽管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地缘政治动荡加剧,但中国金融政策始终秉持战略定力与强劲韧性,金融“五篇大文章”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人工智能成为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

山海寻梦,不觉其远;前路迢迢,阔步而行。“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加速演进,金融市场仍需从依赖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增长,转向聚焦提质增效的内涵式跃升。中国金融政策将持续精准施策、提振市场信心、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金融强国之路上厉兵秣马、踏步前行。

新年伊始,方达金融行业组《金融法律监管年度报告(2026)》系列文章如期而至,与您共同回顾2025年金融监管的大事件和主线,展望2026年的新篇章。

总论篇

2025监管大事记

1月22日

《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布,引导中长期资金进一步加大入市力度

1月27日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年内多部信托行业根本性法规持续修订

2月19日

《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出台,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5月7日

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年内公募基金行业出台多部规定逐步落地相关要求

7月13日

金监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地方AMC的监管体系、业务经营等作出纲领性规定

7月25日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10月27日

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QFI机制迎优化

11月28日

人行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延续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

12月12日

金监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进入系统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12月27日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20年迎系统性修订

2025监管主线回顾

1. 监管护航:金融精准服务实体经济

2. 资管行业:功能监管统一标准与不同机构差异化定位并举

3. 资本市场:行政司法护航,推动资本市场普惠高质量发展

4. 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蹄疾步稳

5. 风险处置持续提质增速

6. 金融科技与创新:动态调整与审慎创新

7. 金融多元解纷全面深化

8. 征信修复:刚柔并济助力信用体系重塑

1. 监管护航:金融精准服务实体经济

2025年金融监管部门推出一揽子金融支持政策。一方面,货币宽松程度空前,“降准+降息+再贷款”组合拳力度创下近年新高,另一方面,水不漫灌,科技与楼市领域获重点发力,凸显精准施策:

科技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首在2025年获得政策持续加码。3月,监管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条款,提高贷款金额占并购交易额的比例;6月,科创板推出科创成长层等“1+6”改革举措,实现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滴灌”;9月,外汇管理局升级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支持政策,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升至等值1000万美元。此外,结构化货币工具以及债券市场定向支持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从5000亿元扩容至8000亿元,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债券市场“科技板”发行长期限债券融资。

稳楼市层面,5月,监管明确将加快出台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系列融资制度,涵盖房地产开发、个人住房、城市更新等领域贷款管理办法:开发端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与“白名单”制度常态化升级,消费端的差异化住房信贷及公积金政策进一步优化。8月,人行设立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特别宣布将聚焦跨部门协同以重点解决房地产金融领域问题。

2. 资管行业:功能监管统一标准与不同机构差异化定位并举

2025 年,监管部门延续了资管新规确立的功能监管导向,进一步在行业内夯实“同类业务、同等监管”的原则。年内,随着《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落地,保险资管与银行理财在新股申购、定增参与上与公募基金待遇一致;与此同时,信托与理财“灰色合作”、理财子“打榜”等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被严厉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银保系资管在信披标准上与证券行业实现了基本对齐。

但功能监管并不等于“一刀切”,监管亦结合不同资管子行业的差异化定位实现精准施策:信托行业通过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的管理办法,强力贯彻“回归本源”的监管意志——鼓励发展资产服务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倒逼资产管理信托加速转型;公募基金行业立足其居民财富管理的核心属性,监管层大力支持ETF等工具化产品发展,相对抑制以机构资金为主的固收类产品扩张,并通过第三轮降费彰显“金融为民”的底色;保险资金定位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器”,在《实施方案》指引下,保险机构被要求做坚定的价值投资者,为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增量资金。

综上,2025年的资管行业监管呈现出“和而不同”的鲜明特征:在功能上统一标准以去杠杆、防套利,在定位上尊重差异以发挥比较优势,共同构建高质量发展的行业生态。

3. 资本市场:行政司法护航,推动资本市场普惠高质量发展

2025年的资本市场金融监管,基本延续新“国九条”所强调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持续助力2035年基本建成“普惠性资本市场”的相关要求:

制度供给方面,10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推出多项重磅政策:将实施“提高长期锁仓机构配售比例+从严限制故意抬价询价机构”组合措施,推进新股发行价回归合理区间,防范中小投资者“高位站岗”;同时聚焦融券业务的透明度、程序化交易监管强化等关键领域,要求通过统一交易单元管理、严禁特殊便利提供等举措,构建公平竞争的交易生态。此外,新“国九条”以来的诸多新政不辍,沪深交易所2025年整体让利预计约15亿元(并预计2026年新一步让利19亿元),2025年A股分红达3767家,派现总额突破2.64万亿元,又创历史新高。此外,中国版平准基金的揭幕也为“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普惠性提供有力支撑。

司法方面,2025年投资者法治保障的深度和广度均得到显著拓展。《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可依法对业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解释;5月,证监会与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大幅优化投资者诉讼维权机制,投资者可通过“在线立案、要素式起诉”高效维权;《指导意见》中提及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等举措,已在年内的金通灵、锦州港以及广道数字案中落地实施;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提出加强跨境调查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降低境外维权成本,直接惠及外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诚恳正视当前金融领域部分法律法规较为原则的问题,并提出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联动,包括在未来审判中参考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内容,充分听取金融、会计审计专业人士意见,同时加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未来,资本市场审判领域的专业化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相信投资者与行业机构均将从中受益。

4. 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蹄疾步稳

2025年中国金融业的开放之路蹄疾步稳,成果斐然。

在机构准入层面,外资金融机构来华布局、在华展业的步伐加快,标志性项目接连落地:3月,法巴证券、安盛环球再保险、汉诺威再保险等多家新设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集中开业;同期,全国首个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平台——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正式揭牌运营,瑞银集团全资控股瑞银证券的申请亦获批准。6月,友邦人寿、荷兰全球人寿获批在沪筹建外资独资保险资管公司,作为上海首批外资独资保险资管机构,两家公司于12月获批开业。9月,瑞穗证券获批设立,至此国内外资独资券商数量增至6家;8月及10月,富邦银行与桑坦德银行分别获准筹建深圳分行,外资银行在华网点布局得到进一步完善。

市场、产品与业务准入层面,全方位双向开放稳妥推进:3月,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银行卡业务开放政策落地,允许其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同时,外资持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大幅放宽,港澳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的20亿总资产门槛正式取消。4月,《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指南》出台,为金融业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提供了清晰指引。9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正式向境外投资者开放。10月,证监会印发QFI制度优化工作方案,从优化准入管理、明确短线交易适用规则等方面升级制度安排,其中明确外资公募基金可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实现同等对待。QFLP/QDLP试点层面:3月,上海QDLP试点推出多项便利性举措,允许投资低风险境内产品及分批汇兑;4月,QFLP试点政策在天津滨海新区迎来升级,准入门槛放宽,审批流程简化。此外,据监管部门透露,人民币柜台、REITs、ETF纳入港股通等后续开放举措正在稳步推进中。

与金融业开放深度协同,2025年“稳外资”政策持续加码,一系列基础性通用规则密集落地,其中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者利润再投资可享受10%税收抵免优惠以及便利境内划转等。对于有志于金融领域的境外投资者而言,非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配套政策完善了整体制度环境,提高了政策的系统性与可预测性。

5. 风险处置持续提质增速

2025年,金融行业风险处置持续提质增速。

银行业,中小银行整合进程尤为突出:数量上,全年已有约400家银行通过合并、解散等市场化方式退出市场;模式上,锦州银行由国有大行收购承接,更加市场化,是包商银行后又一新处置模式。农信系统改革整合力度加大,其中内蒙古农商行通过新设合并方式,将当地农信联社、村镇银行等120家农信机构整合组建为统一法人,系全国首例“整体性改革”实践。

保险业延续安邦、恒大、天安等机构处置的路径,采用“地方国资主导+迁册化险”的模式实施风险处置:富泽人寿在山东获批开业,全面承接君康人寿保险业务及相应资产负债;渤海人寿在天津国资入主后完成迁址,风险化解取得实质性进展;华夏人寿业务许可证吊销,“明天系”在保险领域彻底落幕。

与保险业风险处置路径类似,信托业风险处置多遵循过往经验:11月末,华信信托破产重整获批,采用“先行收购自然人受益权+破产重整处理机构债权”模式。光大、中融、民生、中航等信托机构的风险处置方案据悉也有不同类型的处置模式仍在推进酝酿中。

2025年化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重点领域风险逐步收敛,存量风险处置仍需持续推进。年内多家中小银行因资本承压,未能如期赎回二级资本债,保险业出现首例债券违约事件(资本补充债券未能按期兑付);同时,多起第三方财富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在此背景下,2025年1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在强调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明确提出“严控增量、妥处存量、严防‘爆雷'”的工作要求。这一高度严厉措辞表明,风险处置、风险预防是目前阶段的金融监管的重点工作。年内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深化改革、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的多项监管指引,也是上述风险预防导向的具体展现。

6. 金融科技与创新:动态调整与审慎创新

2025年,全球加密货币发展浪潮持续演进,中国稳定币监管领域经历了从深入研讨到审慎规制的演变过程——在包容探索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精准平衡,成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注脚。

年初,全球稳定币治理进程加速推进,美国Genius法案、香港稳定币条例相继落地;年中陆家嘴论坛上,监管人士对稳定币在跨境支付场景的技术应用价值予以一定认可,引发了市场对于人民币稳定币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的畅想。在此背景下,市场机构、行业协会及智库纷纷启动专项研究,深入探讨稳定币在跨境支付、供应链金融等实体经济场景的落地可行性。但市场热度不能掩盖稳定币业态固有的合规风险隐患。2025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加密货币风险事件频发,国内则接连出现涉及“稳定币”的非法投资、集资与地下钱庄活动,暴露了稳定币在储备资产监管、反洗钱穿透核查、跨境资金流动管控等关键环节的制度短板,也推动国内稳定币监管从“观察跟踪”阶段正式转向“审慎规制”阶段。6月起,监管部门陆续发布风险提示,明确警示以稳定币名义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引导摒弃投机炒作心态;11月,人行牵头召开年度多部门协调机制会议,明确稳定币属于虚拟货币范畴,将相关业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重申其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这一监管论断立足监管本源,精准把握了稳定币相较于一般加密货币对于主权货币体系的更强冲击风险,体现了监管政策的连贯性。

监管框架的逐步清晰,推动金融创新生态“脱虚向实”。与稳定币监管规制同步推进的是,2025年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展迎来加速进阶期,场景覆盖度与跨境适配性实现双重突破:9月,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正式投入运营,成功实现合规场景下“支付即结算”的功能落地。11月,恒生银行在香港市场合作推出数字人民币商户收款服务,标志着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场景进一步延伸。12月,人行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人民币管理服务体系和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行动方案》,同时明确数字人民币性质由现金(人行负债)调整为存款(商业银行负债),标志着数字人民币迈入成熟资产时期。除数字人民币应用之外,传统科技金融领域同样推进不辍,包括数据跨境流动与治理规范持续完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范围有序扩大、试点场景持续丰富,AI+金融业多有建树。行稳方能致远,可见在稳定中拥抱创新、在规制中引导发展始终是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逻辑。

7. 金融多元解纷全面深化

金融消保在2025年迎来“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化突破。

在宏观框架层面,2025年4月,一行一局一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构建调解、仲裁、诉讼协同的多元解纷机制。《意见》就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形成了金融纠纷解决的统一框架,并要求在三年内建立和完善金融调解网络,细化金融调解发展细则。此外,《意见》明确引导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并将相关参与情况纳入金融消保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10月,证监会发布投资者保护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的工作机制。

在实践探索层面,金融多元纠纷化解“法院+行业”的联动模式成效凸显。2025年12月,金监总局及最高院再次联合发布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涵盖小微企业纾困、打击不法中介、银行账户出租管控等重点领域,既彰显“法院+行业”的协同效应,也是金融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1的生动写照。地方层面,北京金融法院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及上海金融法院与投服中心均联合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涵盖私募基金、投资者代表诉讼等多个金融行业痛点。

8. 征信修复:刚柔并济助力信用体系重塑

随着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2025年成为信用修复从“局部试点”迈向“全国统一”的进发之年:

在金融信用修复领域,12月,人行推出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为非恶意失信且已结清欠款的社会公众提供信用重塑之路。本次政策力度空前,时间覆盖跨度较广,更精准触达数千万小额逾期长尾人群;公共信用修复领域同样迎来政策密集落地。11月,发改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失信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同月,市场监管总局同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从市场监管细分领域进一步细化修复规则。此外,司法执行层面的信用修复机制也持续完善:7月,最高院发布《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明确纠正信用惩戒“一刀切”现象,传递“失信必惩、失能可救”的鲜明导向。

征信修复与近几年正在试点的“个人破产制度”有着共通的价值内核,这一制度设计一方面对“诚实但不幸”的自然人/中小机构予以一定保护,另一方面有效释放潜在消费与融资需求,在保障民生权益的同时助力经济循环畅通,体现了“金融为民”导向。个人金融信用修复政策也可能会在未来适时重现。

2026监管趋势展望

1. “十五五”规划对金融行业的战略部署将逐步落地

2. 金融制度基石加速夯实

3. 风险处置加速变局

4. 积极探索“AI+金融”监管

5. 金融反内卷箭在弦上

1. “十五五”规划对金融行业的战略部署将逐步落地

“十五五”规划首次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写入五年规划建议,赋予金融行业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使其成为未来五年核心发展目标之一。根据总书记的有关指示,金融强国包括六大要素——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

规划中的如下金融部署将在未来几年中对金融监管和市场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作用:

其一,在体制改革层面,规划明确提出“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构建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并将其列为金融强国建设部署的首要任务。因此,未来人行的职能可能进一步拓展升级,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跨境监管协作、提升金融国际话语权、完善流动性保障机制等宏观审慎领域承接更多核心职能。值得注意的是,人行已推进宏观审慎评估(MPA)拆分工作,分别聚焦货币政策执行与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评估,这一调整将进一步提升调控精准度。

其二,在机构监管层面,规划明确“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这一顶层设计明确传递出要引导金融子行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导向,避免无序竞争。在各子行业内部,亦将实现错位发展,头部机构向国际一流综合金融服务商迈进的同时,中小机构将被鼓励更加聚焦细分领域走“专精特新”之路,可能在分类评价、资格准入方面分类管理,差异化发展的路径亦可能惠及外资机构。

其三,在发展基调层面,规划围绕“保障金融稳健运行”,传递出稳健平和的监管取向。“十五五”期间的举措包括稳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有序发展数字人民币、规范推进期货、衍生品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等,体现了监管政策环境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2. 金融制度基石加速夯实

2025年,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夯实,如《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构建统筹协调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框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填补了地方AMC领域纲领性监管文件的空白。2026年将是更加值得期待的金融监管大年,多部金融领域根本大法制定/修订有望落地: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22年完成首轮征求意见后,历经三年打磨于2025年末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法在强化穿透式监管、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加大违法成本等核心事项上均有大幅修订,有望迅速落地。
  • 《金融稳定法》已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且本来已纳入2025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考虑到立法条件已较为成熟,且顺应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整体工作部署,也有希望在2026年尽快正式出台,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提供核心法律支撑。
  •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法律的修订进程可追溯至2020年10月,当时曾同步公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未见实质进度。不过,从落实“十五五”规划,加强人行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的角度,两部法律在2026年可能进入立法机构审议程序。
  • 《金融法》作为统领整个金融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25年全国人大已确认司法部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草案研究起草工作。2026年有望迎来这部关键法律的初稿诞生,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顶层设计实现重大革新。

除上述外,《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布,对于金融市场交易和金融机构的破产适用亦有一定厘清(如相比于《期货和衍生品法》扩大了合格金融交易的范围)。结合金监总局与证监会之前已公布的2025年立法规划,多项细分领域的制度建设也将继续推进:其中,业内呼吁已久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均有望在2026年水到渠成。

3. 风险处置加速变局

202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特别提及“深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相比于过往“稳妥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表述,这一表述更为严格、主动,2026年金融机构风险预防方面将会有新进展。

规模上,随着“减量”成为明牌,2026年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提升将迈入“快车道”。以村镇银行为例,在2024年退出约100家、2025年退出约300家的基础上,预计2026年村镇银行清退数量不会低于2025年;且目前仅有13个省级联社完成省级法人机构组建,后续农信法人和村镇银行的重组整合预计仍有实质工作。方式上,预计2026年将在贯彻“一省一策”“一行一策”的差异化监管框架基础上,允许采用更加多元的风险处置手段:除传统的吸收合并、注销解散、联合新设农商行等模式外,预计国有大行、省内优质城商行和农商行作为中小银行收购主体的情况也将进一步涌现,商业银行或根据监管鼓励收购中小保险机构或信托机构。

需要明确的是,减量只是手段,提质才是核心目标,如何防范金融机构的二次出险具有更重要意义。规模化整合是化解风险的重要途径,但并非唯一路径:通过增资扩股(包括允许部分银行通过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国家或地方AMC支持等方式实现“在线修复”,亦是重要手段(年内有若干机构系通过集团救助完成脱困)。此外,市场出清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牌照出清的同时也为下沉市场预留了发展空间,年内多家国有大行收购村镇银行并完成“村改支”即是例证。

4. 积极探索“AI+金融”监管

2026年将是AI与金融双向赋能继续协同创新之年。2025年末《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指出未来将从监管与市场应用多层面推动“AI+金融”落地:一方面将进一步打造“监管科技”,另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搭建企业级人工智能平台,积极探索量子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金融场景的融合应用。2025年,量子金融云平台、新一代AI投顾超级终端、基于大模型的银行数字化运营平台等多个前沿场景已在紧锣密鼓推进。

目前,AI在金融领域的监管框架仍处于起步阶段。AI幻觉、算法“黑箱”等问题,对金融业务独立运作、可归责、可归因的合规要求提出挑战,数据污染与市场共振等问题又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正如2025年5月人行官员评价AI应用时明确指出:“一些关键金融业务可能因此无法满足穿透式监管要求,既不利于业务风险管理溯源,也会阻碍后续责任认定工作的开展。”此外,各国AI监管倾向敏捷治理,多采用“软法”(指南、伦理框架、行业标准)先行,规则随技术迭代而动态调整;而金融属于严监管行业,追求精准性、乃至一定前瞻性,这与对于AI治理的鼓励存在一定矛盾。

上述这些问题都亟待今后几年进一步厘清与讨论,且我们理解监管层已有一定思路,如五道口金融论坛有关于提及落实AI算法备案制度,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细化金融场景下的实施细则。我们预计2026年就金融领域AI应用纳入法治轨道将有更多建树,也不排除通过行业标准或指南等方式逐步开展监管等。

5. 金融反内卷箭在弦上

“反内卷”浪潮已在2025年初步延伸至金融行业。银行保险与证券行业已出台若干零散政策遏制“内卷”乱象,如3月时叫停银行利率低于3%的个人消费贷,7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费用的通知,直指某发行人规模三百余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商承销费用仅千百元的无序竞争情况。

2025年10月,金监总局局长李云泽在金融街论坛年会上明确表态,将坚决纠正金融行业无序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健康公平的市场秩序;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首次定调将整治“内卷式”竞争从产业层面的专项任务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改革任务。结合上述表态,我们预计金融领域的“反内卷”举措将在2026年进一步扩大,不排除在制度供给层面出台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金融行业统筹性的监管规则。过往金融行业粗放式增长模式将难以为继,发展节奏将更加科学合理,更贴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与市场运行规律。

Footnote

1. “枫桥经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以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为核心,强调依托群众,将矛盾纠纷在基层就地解决,而不是层层上交,成为基层治理的典范。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防止矛盾升级和风险扩散。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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