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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ovember 2021

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解决这种问题的思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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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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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称为 权利要求书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该法条的本义是要求权利要求具有合理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或发明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相匹配,避免申请人可能获得较其做出的技术贡献更大的权利,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应过宽,以至于和申请人或发明人做出的贡献不相称。

在专利实践过程中,审查员如果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而意图促使申请人限缩范围时,通常会下发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通常审查员会在 审查意见中指出: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了具体实施方式之外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其它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笔者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思路做出一些简单说明。

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包含

......

抗滴落剂;

磷类阻燃剂;

......

勃姆石,

其中,包含14:1至15:1的重量比的所述磷类阻燃剂和所述勃姆石。"

针对上述 权利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塑性组合物中包含一定重量比的磷类阻燃剂和勃姆石,但是并未限定磷类阻燃剂的具体选择,而在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使用双酚A二磷酸酯作为磷类阻燃剂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种类的磷类阻燃剂都能够和勃姆石配合得到同时具有优异的阻燃性和改善的耐热性和耐冲击性而不出现榨汁现象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

从以上 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审查员关注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因此,如果通过修改或者争辩,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的磷类阻燃剂足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则能够克服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反对意见。

针对审查员的上述审查意见,笔者对本申请的实施例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分析,并且还分析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关于磷类阻燃剂的具体公开范围。

笔者发现,如审查员所说,本申请的实施例部分仅公开了一种具体磷类阻燃剂类型,即双酚A二磷酸酯;并且说明书中除了磷类阻燃剂的最宽范围之外,最大范围是通式I的有机磷类阻燃剂。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阻燃性、耐热性以及耐冲击性,同时需要防止出现榨汁现象。

基于此,对上述 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为了避免将磷类阻燃剂过度限制至非常窄的范围,笔者首先考虑了将磷类阻燃剂限缩至发明内容部分所公开的通式I的有机磷类阻燃剂。

进一步,笔者结合本申请的实施例,强调了本申请已经具体示出了双酚A二磷酸酯作为磷类阻燃剂的实施例,其证明了本发明的磷类阻燃剂能够有效地获得优异的阻燃性和改善的耐热性和耐冲击性而不出现榨汁现象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而通式I的磷类阻燃剂具有与双酚A二磷酸酯相类似的主体结构,从而其性质也与双酚A二磷酸酯相类似,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通式I的磷类阻燃剂能够有效地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达到声称的有益效果。

此外,笔者还结合实施例和比较例,论述了本 发明为了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包含约14:1至约15:1重量比的磷类阻燃剂和勃姆石",说明书中提到通过包含在该重量范围内的磷类阻燃剂和勃姆石,可以提供同时具有优异的阻燃性和改善的耐热性和耐冲击性而不出现榨汁现象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

只要磷类阻燃剂和勃姆石的重量比在要求保护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选择合适的通式I的磷类阻燃剂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有益效果的。

审查员在收到意见陈述之后,认可了上述修改和争辩理由,并发出了授权通知书。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注意到,当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下发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时,通常提出的理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了具体实施方式之外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其它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针对这样的审查意见,可以对发明内容中的一般性公开内容、具体实施例以及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在得出为了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例进行争辩或者结合发明内容中的各具体范围进行逐渐限缩。

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限缩时可以首先尝试较宽的范围,随后逐渐缩小范围,而不建议一下缩小至如实施例一样的过窄范围。

以上仅是笔者基于从业经历对 权利要求书的支持问题的一些总结。如有任何不妥之处,还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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