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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ctober 2026

总部在哪里,管制跟到哪里——美国AI芯片对华出口管制新指引解读与合规影响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美国对华先进计算芯片出口管制持续升级,监管逻辑从关注物项与目的地转向穿透审查主体与控制关系。2026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发布&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Law

引言

近年来,美国对华先进计算芯片出口管制持续加码,管制逻辑从“物项与目的地”逐渐延伸至“主体与控制关系”。2026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下称“BIS”)在周末发布《关于对总部位于D:5国家组及澳门实体适用先进计算产品许可要求的执法指引》(注:D:5国家组(含中国内地或香港),下称“5·31执法指引”)。1该指引的核心信号十分明确:出口管制审查不再仅关注货物最终运抵何处,而是穿透至交易对手的总部所在地及其最终母公司身份。具体而言,总部位于受管制国家或地区的实体,即便其本身设立于中国境外,向其出口先进计算物项(即美国《出口管理条例》项下受管控的高性能芯片及相关计算机商品)仍须事先取得BIS许可,且许可审查基准维持“推定拒绝” (即BIS原则上不予批准许可,除非申请人能证明存在特殊例外情形)。

本文以现行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下称“EAR”)为分析框架,结合BIS近年的执法实践,系统梳理相关政策的演进脉络,拆解5·31指引的核心规则,并重点分析该指引对中国企业,尤其是设有境外子公司或第三国数据中心的企业的合规影响,进而提出可操作的应对建议。

01.政策演进脉络:从“看物项、看目的地”到“看总部、看母公司”

理解5·31执法指引的规范内涵与执法逻辑,有必要将其置于美国对华先进计算出口管制的整体演进中加以审视。自2023年以来,BIS先后通过多轮规则制定,逐步将对华先进计算芯片的管控重心从“物项本身及其最终运抵地点”,转移至“交易背后的主体归属与控制关系”。5·31执法指引便是这一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以下按时间顺序逐一梳理政策演进的关键节点。

(一)2023年10月:确立“总部所在地/最终母公司”管控逻辑

2023年10月25日,BIS发布《实施针对特定先进计算物项、超级计算机及半导体制造物项的追加出口管制》最终规则。该规则首次针对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特定国家组别的实体施加了获取先进计算物项的许可要求,具体覆盖D:1、D:4、D:5国家组(其中D:5组含中国内地或香港)。2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这一许可要求的适用并不以该实体本身设立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为前提。即便实体注册在第三国,只要其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受管制国家组别,即须在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相关物项前取得BIS许可。这一规则奠定了“看总部不看收货地”的制度雏形,为后续执法指引提供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AMD公司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K年报中亦专门就此作出风险披露,确认BIS自2023年10月起已要求向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D:1、D:4、D:5国家组的实体出口特定先进计算物项须取得许可。

(二)2025年1月:AI扩散框架与先进计算IC新规

在此基础之上,BIS于2025年1月13日及1月15日先后发布《人工智能扩散框架》及《先进计算集成电路新规》。3其中,《人工智能扩散框架》拟对数据中心级图形处理器芯片(典型如英伟达H200、GB200及GB300系列)实施全球分层许可机制,按照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等级分别设定差异化的许可条件。与此同时,《先进计算集成电路新规》将特定先进闭源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增列为管制物项,并新增出口管制分类编码4E091。上述两项规则原定于2025年5月15日同步生效,其共同指向是构建一套覆盖芯片硬件与算法权重的全链条管控体系。然而,这一全面收紧的监管方案在此后不久即遭遇政策转向。

(三)2025年5月:撤销AI扩散规则并转向个案化执法

2025年5月13日,BIS宣布启动对《人工智能扩散框架》的撤销程序,并指示执法人员在该规则正式废止之前暂停适用相关合规要求。与此同时,BIS集中发布三份转用防控类指导文件,分别涉及通用禁令第十条(即EAR第736.2(b)(10)条)的适用指引、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转用防范措施,以及面向人工智能训练模型用集成电路的出口管制政策声明。这一系列动作表明,BIS的监管策略从“以规则为基础的全面许可框架”转向“以个案为基础的精准执法路径”。但需要特别厘清的是,人工智能扩散框架的暂停执行并不意味着既有许可要求的同步取消。BIS在撤销程序中明确强调,此前已存在的各项许可要求不受影响,照常适用。它意味着即便AI扩散规则被撤销,2023年10月规则所确立的总部穿透式管控逻辑仍然存续并继续发挥效力,而这恰恰为5·31执法指引的出台提供了制度铺垫。

(四)2026年1月:对H200等“次高端”芯片转为逐案审查

进入2026年,BIS在对华先进计算芯片管制政策上出现了有限度的局部调整。2026年1月13日,BIS发布《先进计算商品许可审查政策修订案》最终规则,1月14日对外公布,1月15日正式在联邦公报上生效。4该规则旨在落实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5年12月8日所作出的声明,即允许向中国获批客户出口英伟达H200及同类产品,其核心调整是将部分“次高端”先进计算商品的对华出口审查政策从“推定拒绝”调整为“逐案审查”。具体而言,适用这一审查政策放宽的商品须同时满足两项技术指标:总处理性能低于21,000,且总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带宽低于6,500 GB/s,典型产品包括英伟达H200和超威半导体MI325X。

然而,这一审查政策的放宽并非无条件适用,而是附随了多重严格的前提条件。在供应端,相关芯片须已在美国市场实现商业化供应,且不得挤占美国本土先进芯片的产能。在出口数量方面,对华出口量不得超过该产品售予美国终端用户总量的百分之五十。在技术验证方面,相关芯片须经美国境内独立第三方测试验证其性能指标。在最终用户方面,出口不得涉及军事、核、导弹等受限用途或受限用户。更为关键的是,该规则在适用对象的界定上与5·31执法指引形成了直接的制度衔接。规则明确指出,若出口交易的最终用户本身不在中国澳门或D:5国家组(含中国内地或香港),但其总部或其最终母公司位于中国澳门或D:5国家组(含中国内地或香港),则该项交易不适用“逐案审查”的放宽政策,仍须维持“推定拒绝”的审查基准。换言之,2026年1月规则在为部分次高端芯片打开有限通道的同时,又以“总部所在地”为标准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制度边界,这一边界正是5·31执法指引此后予以着重强调和执法强化的核心口径。

(五)2026年5月31日:执法指引正式明确“看总部不看收货地”

2026年5月31日发布的5·31执法指引,正是对前述制度边界的再度强调与执法层面的系统性补强。该指引的直接政策动机,在于封堵因人工智能扩散框架暂停执行而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具体而言,即部分企业可能利用AI扩散规则不再生效这一窗口期,通过境外子公司或第三国中转渠道继续采购先进计算芯片的规避行为。5·31执法指引明确重申了2023年10月规则和2026年1月规则中早已写入但尚未得到充分执法关注的总部穿透原则,并将其正式上升为出口许可审查中的常态化执法口径。至此,“总部位于受管制地区即触发许可要求、审查基准维持推定拒绝”的组合式监管口径,经由前后历时两年半、五个阶段的多轮规则制定与执法指引,正式完成了从制度设计到执法落地的完整闭环。

02.5·31执法指引核心规则拆解

在厘清政策演进脉络之后,有必要对5·31执法指引本身的规范内容进行精细化解读。该指引并非一份独立的实体规则修订文件,而是BIS在既有EAR框架下就先进计算物项出口许可制度的适用边界所发布的执法口径统一说明。指引本身并未创设新的管制清单或许可类别,而是通过明确现行规则的适用范围与审查重点,向出口商、再出口商及转让方传递监管机构的最新执法预期。因此,对其核心规则的理解,需要从适用对象、审查政策以及例外安排三个维度分别展开,方能准确把握其对跨境交易的实际影响。

(一)适用对象:穿透识别总部所在地与最终母公司

在适用对象的界定上,5·31指引采取了明确的穿透式识别标准。指引明确规定,对于总部位于D:5国家组(含中国内地或香港)或澳门的实体,或者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上述地区的实体,即使该实体本身注册设立于第三国,向其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先进计算物品,仍须事先取得BIS许可。5这一规定意味着审查并不止于名义买方或收货方的注册地址,而会进一步穿透至集团层面的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识别交易对手背后真正的总部所在地及最终母公司身份。此处的D:5国家组系EAR项下受美国武器禁运约束的国家组别,现行清单约含二十二个国家,中国(含香港)位列其中。

从BIS的执法逻辑来看,适用对象的审查路径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识别直接交易对手的总部所在地是否落入D:5(含中国内地或香港)或澳门范围;第二层次则是穿透至直接交易对手的最终母公司,判断其总部是否落入上述范围。任何一个层次得出肯定结论,该交易即落入许可要求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企业以往通过在第三国设立中间层子公司来规避许可义务的路径已被切断。

(二)审查政策:维持“推定拒绝”

对于落入上述适用范围的交易,5·31指引明确其许可审查政策维持“推定拒绝”基准。所谓“推定拒绝”,是指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交易存在符合EAR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BIS原则上不予批准许可申请。这一审查基准在实践中意味着,交易主体不能仅仅通过提交完整规范的申请材料来获得许可批准,而必须承担额外的证明责任,以说服BIS该项交易属于应当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形。指引同时明确,境外子公司通过第三国采购先进计算物项的交易路径,在规则层面与直接从美国向中国出口的交易无差别适用“推定拒绝”基准,并不因货物实际运抵地点为第三国而获得任何审查上的优待。6由此,企业既往通过切换收货地点来规避“推定拒绝”审查的策略,在5·31指引的适用框架下已不再具备制度可行性。

(三)例外与过渡安排:善意数据中心运营商的有限缓冲

尽管5·31指引整体上呈现收紧态势,但BIS亦在指引中设定了有限的例外与过渡安排。根据该指引,对于符合EAR合规要求的善意数据中心运营商,在其对相关先进计算物品的日常持续使用、存储、处置或售后维护方面,在BIS另行通知之前,无需因本指引的出台而立即停止相应活动。7这一安排为已部署先进计算设备的数据中心运营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缓冲空间。然而,该过渡安排的实际适用范围存在三项重要限制。其一,“善意运营商”这一核心概念在指引中未作进一步定义,企业若拟援引该例外安排,须确保自身持续满足EAR项下的合规要求,并做好应对BIS随时调整或终止该过渡安排的准备。其二,该安排仅覆盖既有的持续使用、存储、处置及售后维护行为,并不当然涵盖新增采购、再出口、境内转让或新增设备部署等扩展性行为。其三,指引中“在BIS另行通知之前”的表述,表明该过渡安排并非永久性豁免,BIS有权随时根据政策需要调整或终止该安排的适用。综合以上三方面因素,该例外与过渡安排虽在短期内缓解了部分既有运营主体的合规压力,但从中长期来看,其适用空间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不宜作为企业持续依赖的合规基础。

03.对中国企业境外子公司布局的合规影响

根据BIS出口管制许可审查的实务框架,其审查逻辑可归纳为四层穿透结构,分别为物项审查、交易审查、主体审查以及最终用途审查,这四个层次依次递进,共同构成BIS在出口许可申请审查中的完整判断路径。以下从四个维度逐一展开分析。

(一)第三国子公司不再是“安全港”

在5·31指引发布之前,部分中国企业通过在第三国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将先进计算芯片的采购主体从境内转移至境外,以实现绕开对华出口管制目的地限制的目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因其便利的营商环境和完善的物流基础设施,成为此类架构中较为常见的子公司注册地。指引对此类安排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回应:只要该子公司本身的总部位于D:5国家组(含中国内地或香港)或澳门,或者该子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上述地区,相关交易即仍须取得BIS许可。换言之,审查机关关注的不是合同签署地或货物收货地在何处,而是穿透至交易主体背后的总部所在地及最终母公司归属。

举例而言,一家总部设立于北京的人工智能企业,通过其在新加坡注册的全资子公司采购英伟达H200芯片,即便货物实际运抵新加坡并由该子公司名义收货,该项交易仍然落入许可要求的适用范围,且审查基准维持推定拒绝。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注册地在第三国”或“收货地在第三国”的事实,不再当然豁免交易主体的EAR许可义务,既往以此为核心的规避架构需重新接受合规评估。

(二)跨境数据中心与算力部署受限

对于将图形处理器及服务器设备部署于第三国数据中心,但算力资源主要面向中国境内人工智能企业或其境外关联主体提供的场景,BIS的审查将不限于设备所有权的法律归属,而是进一步延伸至算力实际使用结构的实质分析。从BIS的执法视角来看,数据中心是否作为独立运营主体存在、实际服务对象能否被清晰识别、设备配置规模是否与特定客户的需求相对应,均构成判断该项部署安排是否规避管制的重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若数据中心与客户之间签署长期独占性合同、设备以定制化集群方式部署、设备采购成本由客户实质承担,或者客户具备对底层硬件配置的实际控制权,这些事实均可能被BIS用作认定设备采购与特定客户需求之间存在实质关联的证据,进而将相关交易纳入出口管制的审查范围。8这一审查趋势要求企业在设计第三国数据中心部署方案时,不能仅从合同层面的法律形式上论证合规性,而需要审慎评估算力实际使用结构与名义交易结构之间的一致性。

(三)分销链条与集团内部转让被纳入审查

5·31指引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实务影响,在于BIS对分销链条和集团内部交易路径的审查力度明显加强。通过第三国分销商来改变名义收货方、将一笔交易拆分为多个层级的采购安排、或者使形式上的设备部署地与实际服务对象在地理上相分离等操作,均可能引发BIS对最终流向真实性的深度核查。9此类安排的核心风险在于,多层中间主体的介入可能模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真实信息,而BIS的穿透式审查恰恰要求交易链条上的每一环节均能提供清晰、可验证的最终流向信息。与此同时,同一集团内部不同法人和实体之间的设备调拨、转让或许可使用安排,同样可能被纳入出口管制的审查范围,并不因其同属一个集团而当然获得豁免。对于拥有复杂跨境架构的集团企业而言,集团内部的技术和设备共享安排也需要重新评估其在EAR框架下的合规性。

(四)合规责任与法律风险上升

5·31指引还在执法层面对交易参与方的合规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若交易中出现客户身份信息不透明、所申报的算力需求与客户实际业务规模明显不匹配、或者最终实际使用者的身份无法清晰确认等异常情形,而相关参与方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异常的情况下仍继续推进交易或安排物项流转的,将可能在EAR的“明知”标准下受到审查。这一标准意味着,出口商、分销商乃至物流服务商均可能因未能识别和处置交易中的“警示信号”而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结合2025年以来BIS在先进计算领域的执法实践来看,相关案例已涉及多个技术领域,例如某EDA软件出口案以及某AI专用图形处理器芯片出口案,违规交易既可能面临高额的民事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亦可能触发刑事追责程序。由此,企业在先进计算物项跨境交易中的合规管理,已从“被动应对执法调查”上升为“主动识别和阻断风险”的常态化治理要求,合规责任的边界较此前更为严格,法律风险亦随之显著上升。

结语

回顾2023年10月以来美国对华先进计算出口管制的演进历程,可以清晰地辨识出一条从“物项与目的地管控”向“主体与控制关系管控”持续迁移的制度轨迹。这一历时近三年的演进并非零散的政策波动,而是一条逻辑连贯、层层递进的制度推进路径,监管目光已从“产品去了哪里”转向“产品给了谁、谁在控制、谁在使用”。5·31执法指引的发布,标志着这一转型从规则文本层面正式延伸至执法实践层面,BIS对先进计算物项跨境交易的审查将不再止步于交易文件和货物标签所呈现的形式信息,而是穿透至集团股权结构、最终母公司所在地以及算力资源的实际使用场景。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一穿透式审查逻辑的常态化意味着跨境算力布局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结构性变化。既往通过第三国子公司采购、第三国数据中心部署等交易结构安排所依赖的法律前提已被BIS明确否定。“注册地或收货地在第三国”不再当然构成豁免许可义务的充分依据,推定拒绝的审查基准更使得许可获批在制度层面被设定为“例外而非原则”。在新的监管框架下,需要被审视的不仅是设备物理位置的合规性,更包括采购主体的总部归属、最终母公司的国籍身份以及算力服务对象的真实构成。企业须从集团层面重新评估自身的合规风险敞口,而非仅在单笔交易层面进行形式合规的操作。

还应看到,5·31执法指引所确立的审查标准并非终点。指引中“善意数据中心运营商”过渡安排的边界不确定性、“另行通知”随时可能调整的保留条款,均表明BIS保留了对管制范围进一步收紧或细化的政策空间。对于涉及先进计算物项跨境采购与部署的中国企业而言,准确理解现行规则、审慎评估自身架构、持续跟踪政策变化,已不再是单纯的合规成本,而是保障业务连续性和战略自主性的基础性工作。穿透式监管时代的到来,要求企业在算力布局的每一个环节都具备清晰的合规意识与充分的制度准备。

Footnotes

1《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关于对总部位于Country Group D:5国家组及澳门实体适用先进计算产品许可要求的执法指引》(Guidance Regarding Enforcement of License Requirements for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for Entities Headquartered in Country Group D:5 and Macau),2026年5月31日,载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官网。

2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88 FR 73458,2023年10月25日,载《联邦公报》。

3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Annual Report on Form 10-K for the Fiscal Year Ended December 27, 2025》,2026年2月3日,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EDGAR系统。

4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90 FR 4544,2025年1月15日,载《联邦公报》。

5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Revision to License Review Policy for Advanced Computing Commodities》,91 FR 1684,2026年1月15日,载《联邦公报》。

6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关于对总部位于Country Group D:5国家组及澳门实体适用先进计算产品许可要求的执法指引》,2026年5月31日。

7美国联邦法规:《15 C.F.R. § 742.6(b)(10)(iii)(A)(1)》。

8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关于对总部位于Country Group D:5国家组及澳门实体适用先进计算产品许可要求的执法指引》,2026年5月31日,载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官网。

9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Industry Guidance to Prevent Diversion of Advanced Computing Integrated Circuits》,2025年5月13日,载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官网。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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